所有的职场人,试用期是永远需要最先面对的职场挑战。面对进入职场的第一关,多少过来人把“试用期”当成“剥削期”!原因是试用期往往容易成为一些无良老板逃避法定义务的最有利时期。也就是所谓的“试用期陷阱”。
所谓“试用期陷阱”通常指的是企业以低廉的试用期薪酬招收员工为企业工作,而在试用期即将结束应该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时候借故种种理由将试用的员工辞退,从而达到以低成本换取利润的目的。
对于受害的员工来说,“试用期陷阱”不但造成了工作付出与薪酬回报远远不成比例的悲惨后果,而且还浪费了选择工作的机会成本。虽然已经找到工作,但还是没有真正地摆脱就业危机。
试用期陷阱有两种,一种是以各种理由告诉求职者是不合格的,公司解聘也是无奈之举,从而再以很少的薪水继续招聘同样也不会熬过试用期的新人,周而复始,降低成本。
另一种就是非法延长试用期,以短时间之内不能考察一个人的能力为理由,无限延长试用期。
对于“试用期陷阱”的屡禁不止,其根源还是由于激烈的职场就业形式,求职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数量之间的不成比例造成的。求职者往往为了能够找份工作而不得不忍受往往是“超长”且“低薪”的试用期。就算你不去,也有别人会去。
求职者多数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再加上劳动力市场还不是很规范,所以一旦发生“试用期陷阱”这样的劳动纠纷,维权的成本又很高。因此,很少有受害的劳动者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对此只好忍气吞声。
刚刚被单位辞退的小张就免不了大倒苦水。原来,刚毕业不久的小张被一家单位聘用,双方讲好试用3个月。在试用期内,小张表现积极,要求进步,满以为试用期满后会被正式录用。可谁能想到,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以缩减编制为借口,解雇了小张。心中满腔的热情被生生泼上一盆冷水。原想可以在公司好好发挥自己的才华,谁想到又要从新加入求职大军中去。和以前不同的是对未来开始多了份怀疑。
比起小张,同样面对试用期陷阱的林峰得到的被辞退的原因就更让人气结。今年春章过后,他在一家民营企业开办的外贸公司做销售员,也讲好有3个月试用期。期间,工资很低,林峰忍了,心想反正三个月以后就会好了。但是到了快转正时,却被告知公司招到了比他更合适的人员,林峰的能力达不到公司要求的标准,请他另谋高就。林峰大受打击,对此一筹莫展。后来,林峰又应聘进一家车辆制造企业应聘销售助理职位。当得知公司方面提出的试用期要求、待遇问题与前一个公司一样时,林峰当即根据前车之鉴怀疑自己也许又误入了“试用期”陷阱。如果真是陷阱,林峰自然避过一劫,如果要是3个月后真的转正了,那么岂不是白白失去了一次就业机会。所以现在林峰对试用期的说法也不知如何是好了。
需要遭遇过“试用期陷阱”的年轻人,都对职场现状有很大的失望,在求职过程中,对公司的信用也产生了很大的怀疑态度。甚至对什么都疑神疑鬼,以至于错过了很多大好机会。
职场自救攻略
对于求职者来说,避免陷入“试用期陷阱”的方法是求职者有必要全面了解所进企业的“试用期间员工权利”。
葛小姐应聘进入一家外贸公司,担任招聘主管一职,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6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即从2004年6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试用期工资3200元,转正以后岗位工资3200元,考核工资800元。
2004年8月31日,也就是试用期的最后一天,葛小姐因突患急性胃肠炎去医院就诊,医院开具了一天的病假单。
2004年9月1日,也就是试用期结束转正后的第一天,葛小姐照常去公司上班,却收到了公司的《试用期终止合同通知》,落款时间为2004年8月31日。
葛小姐觉得十分委屈,对公司的决定很不甘心,一心想要讨回公道。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审理后,驳回了朱小姐的申诉请求。
葛小姐又起诉至法院。庭审中,葛小姐认为,公司规定病假应事先打电话至公司请假,并于病好后补交医院病假证明。其于8月31日早上打过电话给公司,告知公司患了急性肠胃炎,需请一天病假,也得到了公司的同意;而公司在电话中并未通知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9月1日上班后,公司领导找其谈话,告知其公司效益不好,让她选择走人。得到葛小姐的否定后,公司开给了她这张终止合同的通知,并强行让其办理了移交手续。
而公司方面则认为,公司于8月25日已找葛小姐谈过,告知其因不能达到岗位的工作要求,公司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8月31日是书面正式通知。因8月31日葛小姐未来公司上班,所以无法将通知交于葛小姐,经事后调查,公司也无人接到过葛小姐的请假电话。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负有法定的举证义务,即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公司未能充分举证。其次,公司葛小姐8月31日未来公司上班为由,解释为何在劳动关系转正后通知葛小姐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不能成立。
作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应及时通知劳动者,可通过各种方式,如电话等。由于公司未尽到应尽的义务,故判决公司支付葛小姐3200元补偿金。
由葛小姐的经历足可以说明: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并非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解除的时限】
如果劳动者被证明真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劳动者下班以前通知劳动者,过了这个时间,应认为劳动者已经试用合格,转正为正式员工。
【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金】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主要为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避免你陷入危机的最关键的一点还是:千万不要轻信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任何试用期的要求和考核应该落在白纸黑字的书面上。
§§§第三章 高学历的就业尴尬
<e<e关注官方qq公众号“” (id:love),最新章节抢鲜阅读,最新资讯随时掌握</e</e
所谓“试用期陷阱”通常指的是企业以低廉的试用期薪酬招收员工为企业工作,而在试用期即将结束应该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时候借故种种理由将试用的员工辞退,从而达到以低成本换取利润的目的。
对于受害的员工来说,“试用期陷阱”不但造成了工作付出与薪酬回报远远不成比例的悲惨后果,而且还浪费了选择工作的机会成本。虽然已经找到工作,但还是没有真正地摆脱就业危机。
试用期陷阱有两种,一种是以各种理由告诉求职者是不合格的,公司解聘也是无奈之举,从而再以很少的薪水继续招聘同样也不会熬过试用期的新人,周而复始,降低成本。
另一种就是非法延长试用期,以短时间之内不能考察一个人的能力为理由,无限延长试用期。
对于“试用期陷阱”的屡禁不止,其根源还是由于激烈的职场就业形式,求职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数量之间的不成比例造成的。求职者往往为了能够找份工作而不得不忍受往往是“超长”且“低薪”的试用期。就算你不去,也有别人会去。
求职者多数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再加上劳动力市场还不是很规范,所以一旦发生“试用期陷阱”这样的劳动纠纷,维权的成本又很高。因此,很少有受害的劳动者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对此只好忍气吞声。
刚刚被单位辞退的小张就免不了大倒苦水。原来,刚毕业不久的小张被一家单位聘用,双方讲好试用3个月。在试用期内,小张表现积极,要求进步,满以为试用期满后会被正式录用。可谁能想到,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以缩减编制为借口,解雇了小张。心中满腔的热情被生生泼上一盆冷水。原想可以在公司好好发挥自己的才华,谁想到又要从新加入求职大军中去。和以前不同的是对未来开始多了份怀疑。
比起小张,同样面对试用期陷阱的林峰得到的被辞退的原因就更让人气结。今年春章过后,他在一家民营企业开办的外贸公司做销售员,也讲好有3个月试用期。期间,工资很低,林峰忍了,心想反正三个月以后就会好了。但是到了快转正时,却被告知公司招到了比他更合适的人员,林峰的能力达不到公司要求的标准,请他另谋高就。林峰大受打击,对此一筹莫展。后来,林峰又应聘进一家车辆制造企业应聘销售助理职位。当得知公司方面提出的试用期要求、待遇问题与前一个公司一样时,林峰当即根据前车之鉴怀疑自己也许又误入了“试用期”陷阱。如果真是陷阱,林峰自然避过一劫,如果要是3个月后真的转正了,那么岂不是白白失去了一次就业机会。所以现在林峰对试用期的说法也不知如何是好了。
需要遭遇过“试用期陷阱”的年轻人,都对职场现状有很大的失望,在求职过程中,对公司的信用也产生了很大的怀疑态度。甚至对什么都疑神疑鬼,以至于错过了很多大好机会。
职场自救攻略
对于求职者来说,避免陷入“试用期陷阱”的方法是求职者有必要全面了解所进企业的“试用期间员工权利”。
葛小姐应聘进入一家外贸公司,担任招聘主管一职,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6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即从2004年6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试用期工资3200元,转正以后岗位工资3200元,考核工资800元。
2004年8月31日,也就是试用期的最后一天,葛小姐因突患急性胃肠炎去医院就诊,医院开具了一天的病假单。
2004年9月1日,也就是试用期结束转正后的第一天,葛小姐照常去公司上班,却收到了公司的《试用期终止合同通知》,落款时间为2004年8月31日。
葛小姐觉得十分委屈,对公司的决定很不甘心,一心想要讨回公道。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审理后,驳回了朱小姐的申诉请求。
葛小姐又起诉至法院。庭审中,葛小姐认为,公司规定病假应事先打电话至公司请假,并于病好后补交医院病假证明。其于8月31日早上打过电话给公司,告知公司患了急性肠胃炎,需请一天病假,也得到了公司的同意;而公司在电话中并未通知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9月1日上班后,公司领导找其谈话,告知其公司效益不好,让她选择走人。得到葛小姐的否定后,公司开给了她这张终止合同的通知,并强行让其办理了移交手续。
而公司方面则认为,公司于8月25日已找葛小姐谈过,告知其因不能达到岗位的工作要求,公司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8月31日是书面正式通知。因8月31日葛小姐未来公司上班,所以无法将通知交于葛小姐,经事后调查,公司也无人接到过葛小姐的请假电话。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负有法定的举证义务,即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公司未能充分举证。其次,公司葛小姐8月31日未来公司上班为由,解释为何在劳动关系转正后通知葛小姐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不能成立。
作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应及时通知劳动者,可通过各种方式,如电话等。由于公司未尽到应尽的义务,故判决公司支付葛小姐3200元补偿金。
由葛小姐的经历足可以说明: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并非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解除的时限】
如果劳动者被证明真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劳动者下班以前通知劳动者,过了这个时间,应认为劳动者已经试用合格,转正为正式员工。
【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金】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主要为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避免你陷入危机的最关键的一点还是:千万不要轻信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任何试用期的要求和考核应该落在白纸黑字的书面上。
§§§第三章 高学历的就业尴尬
<e<e关注官方qq公众号“” (id:love),最新章节抢鲜阅读,最新资讯随时掌握</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