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最晚整改期限为2016年3月1日。”由于当下时间已是2017年,故王暮雪言下之意是:天英控股不仅各个工厂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标,而且已经过了最晚整改期限。
在场的天英控股各大高管们都皱眉看着幻灯片一言不发,心想不仅超标还超时,怎么办?
副总裁邓玲突然道:“嘛玩意儿,10%这个数字谁拍脑袋想的?凭啥不能超10%,你们看看华为,他们劳务派遣比例肯定更高。”
“所以华为没上市。”此时律师合伙人曹爱川笑道,曹爱川与邓玲很早就认识,其也做了好几年天英控股的长期法律顾问,故二人之间说话比较随意,没有其他人那么拘谨。
一句华为没上市,把邓玲噎住了,但她立刻想到了另一个竞争对手小米,于是反问众人道:“小米也准备上市,人家劳务派遣比例一定也不低,我就不信它最后上不了。”
“所以小米打算上港股,a股估计不行。”曹爱川又打趣地接了话,这句话彻底遭到了邓玲故作生气的白眼,她脑袋一斜,手指敲打着桌面,十分不悦道:“总之吧,我就觉得10%这个规定不实际,干工厂的,干到咱这规模的,谁家不搞劳务派遣,硬是降比例成本很大,为了订单,咱们还得硬招长期工人,忙的时候勉强用用,闲的时候就白养着,完全没道理!”
曹平生闻言煞有介事地点了点头,而后语出惊人道:“关键是监管层和投资者,都不希望你们有闲的时候,国家也不希望你们变相省钱。”
此话一出,邓玲怔住了,其他高管也都怔住了,所有人骤然间明白了法规把劳务派遣比例降到如此之低的原因。
看到这里我们需要问自己一个问题:究竟哪些公司总是需要聘请劳务派遣员工,且需要的比例还很大?
回答:有两类。
第一类:获取订单不稳定的公司。
由于获取客户订单具有周期性或不确定性,故这类公司倾向于跟劳务派遣公司合作,需要的时候才拉牛群来干活,不需要了就将他们赶走。
第二类:想尽一切办法节约人力成本的公司。
由于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务费是由生产企业统一支付费用给劳务派遣公司,这部分费用中有没有包含五险一金和其他福利就不得而知了。
一般而言,因为劳务派遣员工属于临时工,而临时工的机动性大,专业性可能也不是特别强,其工资通常低于那些签长期合同的正式员工。
当然,曹平生也明白,天英控股由于在其终端市场的话语权较大,出货量也大,每年接不到订单的情况比较少,可以说生产活动应当是稳定且持续的,就算有一定的季节周期性,比例也不是太大,控制劳务派遣人数在10%以内并不十分困难。
但只要不上市,他们能用劳务派遣工人就肯定尽量用,因为便宜,因为通常不用给这些人交社保和公积金。
我们通过前期风云卫浴的例子,了解了国内大部分工厂工人更愿意要现金,拿不到手的钱,或者需要自己生病才能拿到手的钱,他们是不太愿意交的。
引发整个问题的缘由又回到了那个亘古不变的动机:一家公司尽可能雇佣劳务派遣员工,可以节约工资薪金支出,从而节约人力成本。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成本节约了,利润就上去了,估值自然也就上去了。
站在投影仪前,听到这里的王暮雪突然间明白了一些事情:制定法规者与法规执行者,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同,想要保护的利益群体也不同。
作为法规执行者的企业,想保护的是自身利益。
即便不上市,公司净利润这项指标也至关重要。只要想发展,公司就免不了a轮、b轮、c轮以及今后无数轮融资,每次融资估值的首要参考指标就是净利润,为了凸显自己的赚钱能力,对于各种成本公司当然能抠门就抠门。
作为法规制定者的国家,想保护的自然是广大的工人朋友。
政府当然不希望任何一家公司,可以凭任何借口不为劳动者交社保和公积金。
不是每一家公司执法部门都能管得过来,但作为行业表率的上市公司绝不能肆意妄为。
对于这个问题,监管层的态度是,还保留10%的比例给你们企业已经仁至义尽了,不出点血,不起一点带头作用的话,你就干脆别上了。
邓玲沉思了一会儿,板着脸道:“可我们公司现在已经超了,怎么办?”
王暮雪跟柴胡早就料到天英控股这个“唐僧”会在这个时候摇头说:“悟空,贫僧被妖怪抓了,前面没路,没法子了,你想法子吧。”
所以王暮雪继续翻开了下一页幻灯片,给所有人展视了两个案例。
“国家要求所有企业在2016年3月1日前完成整改,但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都因为过渡期不够而超时了。我们查到了两个过会案例,一个是川义科技。其报告期最后一期虽然完成了整改,但时间已是2016年9月了;还有一个是元动复合,其因为原先劳务派遣比例太大,整改有困难,所以也超时了,但是监管层没有在反馈意见中提到这个问题,而是在发审会上提出了,最后也过会了。”
“所以其实改不改都可以过咯?”邓玲道。
“不是的。”王暮雪尴尬一笑,“也有很多没过会的,只不过那些没过会的企业还有其他被否原因,不单单是劳务派遣这一项。而且过会的这两家公司也都是尽最大努力整改,并且在报告期最后一期成功将比例缩减至10%以内了。”
邓玲捋了捋胸前的绿色纱巾,有些好笑道:“那合着咱不着急,在最后一期降比例就行了。”
王暮雪摇了摇头,“我们券商已经进场了,马上就要报辅导了,公司各个尚未规范的指标应当是在券商进场后逐步规范的,要有这个趋势。”
在场的天英控股各大高管们都皱眉看着幻灯片一言不发,心想不仅超标还超时,怎么办?
副总裁邓玲突然道:“嘛玩意儿,10%这个数字谁拍脑袋想的?凭啥不能超10%,你们看看华为,他们劳务派遣比例肯定更高。”
“所以华为没上市。”此时律师合伙人曹爱川笑道,曹爱川与邓玲很早就认识,其也做了好几年天英控股的长期法律顾问,故二人之间说话比较随意,没有其他人那么拘谨。
一句华为没上市,把邓玲噎住了,但她立刻想到了另一个竞争对手小米,于是反问众人道:“小米也准备上市,人家劳务派遣比例一定也不低,我就不信它最后上不了。”
“所以小米打算上港股,a股估计不行。”曹爱川又打趣地接了话,这句话彻底遭到了邓玲故作生气的白眼,她脑袋一斜,手指敲打着桌面,十分不悦道:“总之吧,我就觉得10%这个规定不实际,干工厂的,干到咱这规模的,谁家不搞劳务派遣,硬是降比例成本很大,为了订单,咱们还得硬招长期工人,忙的时候勉强用用,闲的时候就白养着,完全没道理!”
曹平生闻言煞有介事地点了点头,而后语出惊人道:“关键是监管层和投资者,都不希望你们有闲的时候,国家也不希望你们变相省钱。”
此话一出,邓玲怔住了,其他高管也都怔住了,所有人骤然间明白了法规把劳务派遣比例降到如此之低的原因。
看到这里我们需要问自己一个问题:究竟哪些公司总是需要聘请劳务派遣员工,且需要的比例还很大?
回答:有两类。
第一类:获取订单不稳定的公司。
由于获取客户订单具有周期性或不确定性,故这类公司倾向于跟劳务派遣公司合作,需要的时候才拉牛群来干活,不需要了就将他们赶走。
第二类:想尽一切办法节约人力成本的公司。
由于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务费是由生产企业统一支付费用给劳务派遣公司,这部分费用中有没有包含五险一金和其他福利就不得而知了。
一般而言,因为劳务派遣员工属于临时工,而临时工的机动性大,专业性可能也不是特别强,其工资通常低于那些签长期合同的正式员工。
当然,曹平生也明白,天英控股由于在其终端市场的话语权较大,出货量也大,每年接不到订单的情况比较少,可以说生产活动应当是稳定且持续的,就算有一定的季节周期性,比例也不是太大,控制劳务派遣人数在10%以内并不十分困难。
但只要不上市,他们能用劳务派遣工人就肯定尽量用,因为便宜,因为通常不用给这些人交社保和公积金。
我们通过前期风云卫浴的例子,了解了国内大部分工厂工人更愿意要现金,拿不到手的钱,或者需要自己生病才能拿到手的钱,他们是不太愿意交的。
引发整个问题的缘由又回到了那个亘古不变的动机:一家公司尽可能雇佣劳务派遣员工,可以节约工资薪金支出,从而节约人力成本。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成本节约了,利润就上去了,估值自然也就上去了。
站在投影仪前,听到这里的王暮雪突然间明白了一些事情:制定法规者与法规执行者,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同,想要保护的利益群体也不同。
作为法规执行者的企业,想保护的是自身利益。
即便不上市,公司净利润这项指标也至关重要。只要想发展,公司就免不了a轮、b轮、c轮以及今后无数轮融资,每次融资估值的首要参考指标就是净利润,为了凸显自己的赚钱能力,对于各种成本公司当然能抠门就抠门。
作为法规制定者的国家,想保护的自然是广大的工人朋友。
政府当然不希望任何一家公司,可以凭任何借口不为劳动者交社保和公积金。
不是每一家公司执法部门都能管得过来,但作为行业表率的上市公司绝不能肆意妄为。
对于这个问题,监管层的态度是,还保留10%的比例给你们企业已经仁至义尽了,不出点血,不起一点带头作用的话,你就干脆别上了。
邓玲沉思了一会儿,板着脸道:“可我们公司现在已经超了,怎么办?”
王暮雪跟柴胡早就料到天英控股这个“唐僧”会在这个时候摇头说:“悟空,贫僧被妖怪抓了,前面没路,没法子了,你想法子吧。”
所以王暮雪继续翻开了下一页幻灯片,给所有人展视了两个案例。
“国家要求所有企业在2016年3月1日前完成整改,但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都因为过渡期不够而超时了。我们查到了两个过会案例,一个是川义科技。其报告期最后一期虽然完成了整改,但时间已是2016年9月了;还有一个是元动复合,其因为原先劳务派遣比例太大,整改有困难,所以也超时了,但是监管层没有在反馈意见中提到这个问题,而是在发审会上提出了,最后也过会了。”
“所以其实改不改都可以过咯?”邓玲道。
“不是的。”王暮雪尴尬一笑,“也有很多没过会的,只不过那些没过会的企业还有其他被否原因,不单单是劳务派遣这一项。而且过会的这两家公司也都是尽最大努力整改,并且在报告期最后一期成功将比例缩减至10%以内了。”
邓玲捋了捋胸前的绿色纱巾,有些好笑道:“那合着咱不着急,在最后一期降比例就行了。”
王暮雪摇了摇头,“我们券商已经进场了,马上就要报辅导了,公司各个尚未规范的指标应当是在券商进场后逐步规范的,要有这个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