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正月,房玄龄等受诏定律令,成《贞观律》。

    唐太宗即位后,在与群臣讨论治国之道时,就确立了以教化为主、刑罚为辅的“仁政”,把隋末严刑酷法、恣意杀戮的□□全部废除,而体现在立法原则上就是宽法慎刑。唐初为了把隋末苛法滥刑的局面彻底改变,制定了《武德律》,大致上以开皇年间律法为蓝本,而删其苛细。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太宗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本着“意在宽平”的精神,重新加以删除制定。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书成,定律五百条,共计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贞观律》的刑罚比《隋律》有所减轻,如去掉了死刑九十二条,删去流放之刑,添加的徒刑有七十一条,其他改减轻从简的也很多,体现了唐太宗“用法重要在于宽简”的法律思想,从而把唐朝法律的基本面貌奠定下来。此外,《贞观律》又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条,七百条格和式。令是国家的政令和制度,格是文武百官职权的范围,式是各政务和事务部门的工作章程。律、令、格、式的各项具体规定,是一条量刑的准则,凡是违犯律、令、格、式的,一律按此处置。

    (1)删其苛细

    不久,唐太宗又想将肉刑革除。他对大臣们说:“前代很久不施用肉刑,今天增加断人右趾的律文是十分不妥当的。”谏议大夫王珪认为:“古代以肉刑为轻罪,今陛下对被判死罪的人施以怜悯,才将本当死刑改为断趾。这些人能死里脱生,虽失一足也感陛下恩德。况且,让别人看见,也能引以为戒。”太宗还是觉得不大合适,又和萧瑀、陈叔达讨论此事。这两个人的观点与王珪相同。贞观元年(公元627年),蜀王府法曹参军裴弘献上奏,把四十余件不便治国的事指出来。太宗令之与房玄龄进一步删改律令。他们上奏认为,古代刖刑是五刑之一。后废肉刑,五刑改为死、流、徒、杖、笞。今再设刖足,便成了六刑。设去绞刑的律文是为了宽弘,而增此刑又加繁峻,不符合立法宽减的精神。太宗又让其与八座共同商定奏闻,终于决定废除断趾,改换成流放三千里,令加劳役两年。

    贞观四年(公元630年),唐太宗见《明堂孔□□》中五脏都附于背,叹道:“笞刑是五刑之中最轻的,但有许多人却因为受这种刑罚而死亡。古代帝王不明白其中道理,是非常可悲的!”于是下诏不许鞭犯人后背。此外,为了防止在刑具上作手脚以轻重徇情,还明文规定了扭、枷、钳、锁的长短粗细尺寸。

    唐太宗强调的立法总原则是慎刑宽法,在此基础上他还注重立法的相对稳定性和简明划一性。三月初八,太宗考察囚犯的罪过记录。有个叫刘恭的犯人,脖颈上刻有“胜”字,自称“一定能够在天下取胜”,因此入狱。太宗说:“如果上天要助他兴起,朕是除不掉他的,假如没有天命照应,刻有‘胜’字又有什么用!”于是把刘恭释放了。贞观十年(公元636年),太宗对大臣们说:“国家法令必须简明,不能几种律文定出一条罪。格式太多,官员不能尽记,奸小之人就会钻空子:想徇私轻判就援引轻条,想报私仇就判以重罪。因此,一定要谨慎地定出每条律文,不要出现这种弊病。”次年,他又对大臣们说:“若法令不稳定,则人心多惑,无所适从,从中就会产生奸邪。”太宗还肯定了汉代萧何辅佐汉高祖制定的法律。这些立法原则的贯彻对量刑的准确性,防止贪官污吏舞弊破坏法制是十分有利的。唐太宗确立的立法原则不仅具有一定的进步性,而且采取一系列重要措施,使贞观律令能够严格执行。太宗深知,如果立法者本身知法犯法,破坏法律制度,违法做事,法律定得再好,也不过是一纸空文。他曾说:“君主禁止别人为非作歹而对自己不加约束,就好像恶火燃烧,添柴止火,是根本不可能的。”他还明确地表示:“法者,并不是朕一人的法,而是天下的法律制度。”因此,唐太宗很注意以身作则,尊重司法机关执法的权力,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一般不以自己的“言”来妨碍“法”的实施。唐太宗在执法守法方面的严格是有很多生动事例的。

    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唐太宗即位不久,就有一件棘手的司法案件发生。吏部尚书长孙无忌被召见驾,进入宫中时没有解下身佩的钢刀,监守阁门的校尉在出阁门后才发觉。当时,太宗叫大臣们讨论如何给两人定罪。宰相封德彝考虑到长孙无忌不仅是唐太宗的妻兄,而且唐太宗十分器重他,遂提出监门校尉不能及时察觉有人带刀入室,按照法律应当斩首;长孙无忌误带刀入宫是出于疏忽,应判徒刑两年,可用铜二十斤来赎罪。太宗刚答应,掌司法的大理少卿戴胄就提出了反驳的意见:“监门校尉没及时察觉是疏忽,长孙无忌也是由于疏忽失误而带刀入内。臣子对皇帝,不得称误。按刑律规定:‘供御饮食、汤药、舟船,误不如法者,皆死。’

    陛下如果念无忌功勋卓著,想特别开恩宽恕他,那是您的特殊权力;如果依法而断,罚铜一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太宗听后说道:“法不是朕一人之法,而是天下人都应遵守的法律。朕是不能因长孙无忌是皇亲国戚就破坏法律的。”于是叫大臣再议,封德彝仍坚持原来的意见,太宗正想批准封德彝提议的时候,戴胄再次反驳道:“监门校尉是因长孙无忌才导致犯罪,按照法律应该从轻罚处;若说失误,则情况相同,而定罪如此悬殊,臣实不敢苟同。”唐太宗觉得有理,于是校尉的死罪得以免除。

    法制的贯彻,很重要的一方面在于皇帝能否执法守法。如果皇帝不以身作则,那么大臣们要奉公守法就很难了。因此,唐太宗提倡守法,认为国家的法律是天下人共同遵守的法律,不是帝王一家之法,因此一切要以法为准。有一次侍御史张玄素弹劾乐蟠令叱奴骘盗官粮。太宗一怒之下,想要将其斩首。中书舍人张文瓘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认为不应当判死刑。太宗坚持道:“国家仓粮,事关重大,如不杀他,恐怕以后会有更多的人触犯此罪。”魏征进谏说:“陛下立法,要与天下人共同遵守。今如果任意改变,人们必然认为可律外定罪,致使法律失效。况且盗官粮处死,如果有更大的犯罪事件,那怎样才能加重处置呢?”一席话说得太宗心服口服,收回原来的成命,依法惩办了犯人。

    贞观七年(公元633年),太宗第三子蜀王恪的岳父杨誉,仗势夺取奴婢,触犯律条。都官郎中薛仁方的职权之一就是审理关于奴婢的所有案件。因此,依法将杨誉拘留审查,但尚未定罪。杨誉的儿子为侍卫皇帝的千牛卫府的卫官,便在殿廷上告薛仁方非法拘留其父,并造谣说薛仁方凭着国戚的权利,搬弄是非。太宗听信一面之词,下令将薛仁方杖罚一百,撤其职务。魏征极力反对道:“仁方既然担任职司,就一定会遵守国家法律,岂可枉加刑罚,以成外戚之私乎!”他还特别指出:“贵族国戚本来就很难处治,若您这次袒护他的错误,恐怕以后会起更多事端。洪水还未肆意横流,自己怎么可以毁掉堤防呢?”于是太宗取消了撤薛仁方职的原议。

    (2)公正无私

    国君要严格执法,关键在于是否能做到不徇私情,公正严明。唐太宗在这方面做得也较出色,他不仅从原则上强调“朕所以公治天下是因为法律是大家的而不是我个人的”,而且身体力行。贞观三年(公元629年)发生了一件事:濮州刺史庞相寿因贪污被撤职,并追取赃物。他上书太宗,陈述自己原是秦王府的人,希望得到宽恕。唐太宗心有恻隐,想改变原决定,仍让他官复原职。魏征立即谏阻,指出:“秦王幕府,旧人众多,假如每个都能得到您的私恩,会让好人害怕的。”唐太宗点头称是。随后,他把庞相寿召来说道:“我为秦王时,只是一府之主,今居帝位,却是四海之主,不能袒护故旧,徇私枉法。大臣们提的意见很有道理,朕哪里敢违背呀!”于是赐给庞相寿一些绢帛,叫他另去谋生。这个贪官只得悄然退下。

    贞观九年(公元635年),岷州都督高甄生因贻误军期,受到主将李靖的责罚。他记下了这个仇恨,并诬告李靖谋反,事败被判处“减死徒边”。这时有人因为高甄生是秦王府旧功臣,请求宽大处理。唐太宗断然道:“高甄生在秦王府时的功劳诚不可忘。但理国守法,事须划一。他不听李靖劝告,又进行诬陷,此若宽免,法将如何执行!国家自太原起兵以来,很多人建立了卓越功勋,若高甄生获免,则有功之人都可犯法了。这就是不能赦免他的原因。”先前房玄龄受诏修定律令,认为:“根据旧法,兄弟分了家,门庭荫庇就互不相干了,而谋反连坐时却都被处死;祖孙有荫亲,连坐时却只处以流刑。根据礼义,考虑人情,深觉有不妥之处。现在重新制定法令,祖孙和兄弟株连犯罪都要发配劳役。”太宗批准了。自此比照古代刑法,已去掉了一大半,全国上下拍手称快。房玄龄等人定律五百条,立刑名二十等,减掉大辟九十二条,减流放为劳役七十一条,凡由复杂改为简单的,改重罪为轻罪的,数不胜数。又制定令一千五百九十多条。依照高祖旧制,在太学行释奠礼,让周公做为先圣,让孔子作为配补的从祀;房玄龄等人建议以孔子为圣,颜回配享取代祭祀周公。又删减武德以降敕格,确定留下七百条,还确定了枷、钳锁、杻、杖、笞等刑具,都有大小规格。

    后来,为唐朝立下汗马功劳的党仁弘贪赃一百多万,罪该处死。太宗本想赦免他,但为群臣阻拦。太宗若有所悟,将党仁弘废黜为平民,流放钦州。说明了其在左右为难的情况下,尽了维护法律尊严的职责。对宗室皇亲,唐太宗也不允许居于法律之上。为了预防子弟们破坏法度,他选择正直的官员做师傅,教训疏导各位王侯,若发现有违法行为,必须及时上奏,以便及时制止。其中严重的,也严惩不贷。贞观十七年(公元643年),太子反叛篡位。太宗姐长广公主之子、洋州刺史赵节,也想要和他一块儿谋反,按律当诛。长广公主的丈夫、中书令杨师道奉诏与长孙无忌等一块对承乾谋反案进行审理。杨师道私下为赵节求情,太宗立即将宰相杨师道罢为吏部尚书,停止其审理此案。长广公主见丈夫救不了自己的儿子,便亲自出面,伏在地上磕头不止,哭泣着替儿子认罪。太宗也泪流满面,但对姐姐说:“赏不避仇雠,罚不阿亲戚,此天下至公之道,不敢违也,以是负姐。”赵节与其他主谋,都要被诛杀。罢免姐夫、斩杀外甥,在情与法之间,太宗仍然不徇私情,严格执法,确实难能可贵!这也是他关于法律是全天下的制度,而非皇帝一人的思想的一个典型实证。这样唐太宗就恰当地处理了人情对法律的干扰。

    对死刑的处理唐太宗特别慎重。贞观元年(公元627年)他就对大臣们郑重地说:“生命对于每个人都十分珍贵。自今以后,死罪都经中书、门下省四品以上官及尚书、九卿合议断定,这样就可以免除些冤枉案了。”据记载,贞观四年(公元630年),全国仅有二十九人判处死刑。

    贞观五年(公元631年),张蕴古被任命为大理丞。有一个叫李好德的人患有疯病,“言涉妖妄”,诏令下狱。张蕴古却以为这个人疯颠是有证据的,不应治罪。太宗遂准备宽赦,而张蕴古即向李好德通风报信,并与之“博戏”,被持书侍御史权万纪发现。太宗大怒,命令在东市将张蕴古斩首。过后,太宗对这件事非常后悔,对房玄龄说:“蕴古身为法官,与囚博戏,漏泄朕言,此亦罪状甚重,若据常律,未至极刑。由于我当时怒不可遏,即令处置”,“遂即决之,岂是道理”。于是下诏:“凡是有判死刑当立即处决的,皆须五复奏。”从此,这便成为制度。用制度来制约自己的威权,确保皇帝能够恪守律令,这在古代帝王中实属罕见。

    从《北魏律》到《隋律》,都有处决死囚需“三复奏”的条文。贞观五年(公元631年)十二月,唐太宗进一步完善死刑审批手续。他对大臣们说:“死刑事关重大,为了避免杀错人,所以规定了三复奏。以前一天就能上奏三次,使人无暇思考,没有什么实际效用。”于是规定,自今以后在京诸司奏决死囚要“五复奏”,即在处决前一日复奏两次,处决当天复奏三次;天下诸州三复奏。还规定,在门下省审核囚犯,有据法当死而情可宽恕的,要把奏闻记录下来。此外,为了突出审批案件的严肃性,唐太宗又规定行刑日宫中不奏乐曲,皇帝不食酒肉。

    在处决张蕴古之际,大臣们竟没有任何人有异议。为记取这一教训,太宗还要求大臣经常提醒他以法治国。如对大理少卿戴胄说:“朕在执法方面有所失误,卿能够对其校正,朕又有什么担忧呢?”

    (3)精选办案人员

    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是大理寺,负责审理从刑部转来的各地疑案、死刑及中央百官的犯法案件。由于这一机构的职责关系着人的生死性命,从慎刑原则出发,唐太宗确立了大理寺官员必须精选的严格标准。戴胄就是其中一个典型。他不但性刚正且才华横溢,又精通律令。贞观元年(公元627年),他就被任命为大理少卿。戴胄任此官后,犯龙颜,执法令,他判的案子没有一件是冤案或滥杀无辜的,而工作效率极高,审讯时引用律文,下笔如有神。大理寺卿唐临也是一个典型。他在任万泉县丞时在执法方面就有很高。有一年,有十余名年轻犯人关押在县中监狱,到春末时,虽及时降雨,可家里的土地仍没有耕种。唐临请县令暂放他们出去,县令最初没答应,后因唐临挺身担保,县令才应允。他于是和犯人约定,必须在春耕结束后立即回到监狱,这些人深受感动果然按时返回。唐临被提升大理寺卿后依然秉公执法,量刑准确。唐太宗为了尽量避免冤狱,有时还亲到大理寺查问被判死罪的囚犯有无冤屈。太宗在唐临刚任大理卿的时候,就亲自查访,发现前任官所判的十几名死囚都在大喊冤枉,而唐临判处的一名死囚却默默不语。太宗很是惊讶,因为见了皇帝畏死喊冤是一般现象,默默不语实属反常,所以就问他原因。这一死囚犯答道:“唐大人断我死罪,一定不会冤枉,所以甘愿服法。”太宗赞叹良久,自言自语地说:“判刑断案能够达到这样程度就好了。”随后,唐临被太宗提拔为御史大夫,还亲自给他写政绩评语为:“形若死灰,心如铁石。”唐太宗选取大理寺的官员十分慎重,并加以鼓励,无疑对公正执法的作用是很大的。

    唐太宗还吸取了前代刑讯拷掠造成冤案的教训,将刑讯制度加以完善。《贞观律·断狱律》中规定,审案时必须首先详察讯查,如果法官违法进行拷讯,要对其进行六十大板的刑事处分。并进一步对拷讯也作了限制:对囚犯进行拷打不得过三次,总数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超过他所犯法的数量;拷讯数满不承认罪状的,取保释放。此外,还规定法官滥用酷刑,拷打致死者,要以过失杀人量刑。体现唐太宗慎刑思想的这些法律条文,有力地减少了屈打成招、含冤而死的现象,是刑讯制度的进步。在封建君主□□的政治体制下,皇帝凭着一时的喜怒而践踏法律是常有的。唐太宗的政治生涯中也偶有出现。但难能可贵的是,他总能总结教训,公开悔过。这从另一个角度体现了唐太宗的执法慎刑。

    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太宗认为兵部郎中戴胄清正忠诚耿直,将他提升为大理寺少卿。当时很多候选官员都假冒门荫和资历,太宗命他们自省,否则就处死。没过几天,发觉了一些假冒资历的官员没有自省,太宗要杀掉他们,戴胄上奏道:“应当按照法律处以流刑。”太宗大怒:“你想让我失信于天下吗?”戴胄回答道:“敕令出于君主一时的感情用事,法律则是国家用来昭示天下人的最大信用。陛下所以要杀候选官员,是因为气愤他们的假冒,但是现在已知道这样做不适宜,再根据法律来裁断,这就是保全大的信用啊!”太宗说:“你能够这样执行法律,朕就不必再担忧了!”戴胄前后多次冒犯皇上而执行法律,奏答时口若悬河,太宗都听从了他的意见,而使得国内没有冤案。

    贞观二年(公元628年),交州都督李寿因贪污治罪,太宗因瀛州刺史卢祖尚廉平公直,才兼文武,招入朝,提升他为交州都督。卢祖尚开始满口答应,拜谢而出。随后,卢祖尚考虑到交州路途艰险,又称自己有病而不去任职。太宗派宰相杜如晦宣旨劝谕道:“匹夫犹重然诺,卿不应该答应了朕而又反悔!”祖尚不听。太宗再次面见,晓以道理,可卢祖尚仍然坚持己见。太宗不由大怒道:“我派人不行,如何执政!”在朝堂斩了祖尚。不久,他后悔量刑太重,对魏征说:“前时卢祖尚违背了臣子之道,可是朕杀他也实在是过于暴躁了。这是朕的过失。”于是,太宗追复了卢祖尚的官职,并根据制度将他的后代门荫受官。

    (4)司法官员勇于执法

    唐太宗能执法慎刑,也带动起一批勇于执法的官员。有的为守法不怕犯龙颜。如贞观初,鄃县令裴仁轨私下里违法奴役门夫,太宗大怒,要斩了他。殿中侍御史李乾佑谏道:“法令是陛下和天下人共同遵守的,现在仁轨犯了轻罪却要处之以极刑,这是刑罚不当;若此,则天下人手足无所措。臣身为司法官,就应该依法办事。”太宗醒悟,免裴仁轨死罪,并提升李乾佑的官职。

    更值得一提的是崔仁师审理冤狱,不考虑个人得失。有一次,一起“谋逆”案件发生在青州,当地州、县滥肆逮捕,个个带上枷锁。有谁能够在严刑之下不招呢?于是死囚填满了监狱。太宗令殿中侍御史崔仁师去复核。到青州后,他一反原地方官吏的作法,将被捕犯人所带的枷锁除去,给以饮食,还让沐洗干净。他以事实为依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后只将十余名魁首定罪,其余全部释放回家。复审结束后,崔仁师回京师奏闻。随后敕使受命前往处决犯人。这时大理少卿孙伏伽担心地对崔仁师道:“您平反了这么多人,但人情谁不贪生,恐那些死囚见同伴获免,不肯甘心,倒打一耙,您恐怕就有口难辩了。”崔仁师安然地答道:“凡治狱当以平恕为本,岂能为容身保位,明明知道他是冤案而不申理。万一因本人才能不高,判案中出现失误,但能以我一人性命换十名囚犯之死,也心甘情愿。”孙伏伽听到这大义凛然的话,对其十分钦佩。而敕使到州再次审讯死囚时,死囚们都异口同声地说:“崔公秉公执法,事无冤滥,情愿速死。”由于唐太宗执法慎刑,使他在执法方面威望极高。

    贞观六年(公元632年)十二月,唐太宗将罪犯名单亲自过目,其中被判死罪的有三百九十人,一时动了怜悯之心,为了能让这些死囚和家人团聚一段时间,敕令将他们全部放出,定于次年秋季都到京受刑。出乎意料的是,第二年九月,这些暂时放出的死囚都如期来到朝堂,没有一个人逃走。太宗对他们的诚信十分感叹,便下令赦免了他们。这件事简直是中国历史上空前绝后的奇迹,它只能是公平执法的结果。

    由于唐太宗时期的法制健全,皇帝执法如山,以身作则,一般官吏也能清正廉明,依法办事,所以贞观时期形成了执法严明的好风气。王公贵戚和豪族大姓也不敢违法乱纪,侵欺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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