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知名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句话,用人话翻译一下,大致是什么个情况呢?
就是说,符合下列条件,就可以白看白听白玩别人的/影视/游戏/音乐,不用给钱。但依然要申明“转载”,不能连署名权等“其他权利”都侵犯。(让作者没钱赚但好歹要赚个名声)
这条法条,也可以用一个法律术语来概括,那就叫“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可以说,互联网免费传播惹来的版权问题,十几年来都是围绕着这一条法条做文章的。这是当之无愧的被互联网公司应用最多的法条。
“合理使用”的情况包括哪些呢?
这就要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后的内容了。
“为个人学习、研究,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比如写文学评论的人,引用部分原文)
“为报道新闻时事而不可避免地引用”
“为学校课堂教学货科学研究目的”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
“图/档案/纪念馆为保存版本而复制”
法条很长,这一条足足列了13大类的情况(为了不水字就不把那些罕见情况写完了,有兴趣自己百度就好)
正是因为有了这一条法条,在网上看到的字幕组和视频下载资源,才往往会打“本字幕用于教学科研目的,请在下载后2小时内自动删除”,或者“本视频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目的,请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且不得二次转载”等幌子。
虽然地球人都知道:这些东西人家下载了之后,就是拿去盗版白看的、是不符合“合理使用”的。
但只要把“著作权法第22条”的一鳞半爪文字,在资源上那么一贴,似乎就贴上了保护伞,真的变成了“合理使用”,而网站方也有了借口,可以成功套用降智光环来装傻:
什么?你说这个资源侵权了?
哎呀真对不起!我审查的时候没看完,就看了个开头。我还以为这部火影忍者,只是这个up主自己做的影评视频呢!没想到他是原片照搬的呀!哎呀呀太没节操了!
蛤?你说影评吐槽节目怎么会有500集这么多?哎呀我也不知道啊,我们的审核人员不专业的,没看过动画片,不知道原版有多少集。
行,我们马上删这个资源!而且以后一定请更专业的内容审核人员把关!确保不用“连火影影评不该有500集”这种低级问题都看不出来的临时工!
这样,网站就没事儿了至少在2013年以前,这样就真没事儿了。
而且,国家多年来也是纵容和默许这一点的。
毕竟要是好莱坞大片和东瀛动作电影都要付钱,拿得掏多少外汇呢。
著作权法自1990年9月7日通过以来,此后20多年的斗争、修改历程中,这“第22条”几乎就没怎么改过。
但是,围绕着这“第22条”的斗争,却在法律界无时无刻持续博弈。
毕竟,法条只说了“基于商业目的”而如何如何,就“不属于合理使用”。
但,什么叫“商业目的”呢?
这四个字太宽泛了。
传播资源的经营者直接收钱,那肯定是“商业目的”吧?
可如果不收钱、但是网站上有商业广告呢?算不算“商业目的”?
又进一步,如果商业广告都从来没打过,但就是帮up主吸粉了呢?算不算“商业目的”?
要是连粉都没吸,但纵容up主一次性发“软文视频”呢?算不算“商业目的”?
商业模式的“迂性”创新,是无穷无尽的。
什么算“商业目的”的“解释”,也就需要与时俱进。
谁来解释?
当然是最高人民法院来解释。
同时,因为仅仅只是“解释”,而不是修改立法。
所以这事儿最高院可以自己说了算。
连人大都不用召开,议会表决也不存在。
法释办关起门来开个会,讨论一下新形势(当然还得“被传达”一下国家的最新产业扶植政策导向),就可以拍板了。
全国每年几千亿美元级别的内容产业,合法与非法之间的尺度,就操纵在个座谈会上。
可以说,法释办关于知识产权法第22条的研究专家们,那真是身价值钱得不得了。
手松一松,几千亿灰产就白化了。
紧一紧,几千亿灰产就黑化了。
别说是古勇将了。便是李老板、泼尼玛这种最顶级的互联网内容大佬,也不得不紧跟法释办的开会思想,及时调整自己的战略部署。
不然,当国家希望向“乐视模式”转的时候,你不小心转错弯儿,转向了“快播模式”,那就等着坐牢吧,你的生意也跟着灰飞烟灭。
华夏又不是没出过全国首富直接坐牢的先例就刚刚两年前发生过好不好(相比于2010年的两年前。也就是黄广裕那个判了14年的案子。当年没进去之前的黄广裕那真是猖得不行。后来五六年后,王x林发达了,网上就有人披露出当年王给黄广裕倒茶的照片。)
越是懂行的人,越是知道这事儿背后的能量和难度。
所以,古勇将对于这种“引领国家对知识产权灰色地带解释尺度、进而对国家正版化政策的节奏施加影响”的事情,那是只敢心驰神往,而从来没想过自己可以干涉。
现在,被冯见雄这么挑明了一说,他顿时觉得肾上腺素都飙升了。
这可能么?
太匪夷所思了吧?
可是,如果冷静下来想一想。
不说别人能不能做到。
冯见雄却是着实有可能的。
凭良心而论,冯见雄算是国内最牛逼的知识产权法律师么?
不是。
毕竟,他的主要实践能力,至今还有一大半是靠上辈子重生前积累的。这辈子无非是上了正轨之后,有更多的机会接国际级的大案,比如反诉苹果案。可他的实际办案能力,还是比最顶级的、专心淫浸知识产权二三十年、智商也顶级的那一小撮律师,要略逊一点的。
榨干一切水分,冯见雄打传统知识产权官司的绝对实力,在国内律师中估计还排不进前10名。
他之所以此前能秒杀杜丘明等人,更多是仗着那些官司是“前所未见”型的、有极大的创新性,从而让冯见雄的“远见”金手指得以发挥。
既然冯见雄算不上绝对实力国内第一的律师,那么,他对传媒理论、传媒运营、资本运作的了解,就更不能算国内顶尖了。
可是,如果要问某个人对知识产权法律、传媒运营、资本运作这三个方面都很懂,最能产生跨圈创新联想,那么毫无疑问,国内再也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和冯见雄比肩。
他赢就赢在“综合型人才”这一点上。
比他懂法的,不知道这条法在资本、传媒方面还有多少榨油空间可以压榨。
懂资本的人,不知道法律层面还有多少迂尺度。
甚至,双方哪怕坐在一起谈,也想不到结合自己的所长。
因为没有人可以做到冯见雄这么洞见深远、融会贯通。
“遂使竖子成名”。
古勇将或许不知道冯见雄重生者的底细,以至于对冯见雄的真正实力还会更加高估一些。
但是,哪怕仅仅只考虑冯见雄在反诉苹果案中的表现,看他跟谷歌、eff基金会的大佬谈笑风生。
看他引领着美国联邦巡上诉法院最后的解释节奏。
看他通过刘教授、通过刘鲲,对国内确权性法条司法解释的影响,看着能为冯见雄所用的观点,出现在国w院的对美人权状况调查白皮中。
这一系列的历史业绩,加上他在,让古勇将不得不承认:这人在斡旋各方资源,引导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解释方面,已经是国内第一人了。
至少,是没有实权,只靠嘴炮影响的人中的第一人。(那些靠政权和自身官职力量的不算在内。比如,要是拿国家发改委的主任来跟冯见雄比,就没意思了。)
“我可以考虑跟你合作。具体的正版化进程路线图、时间表,你可以先拿一个设想,咱探讨探讨。
只要达成共识,在这个时间表的进程中,哪怕n站目前有整改不完善的地方,而且你占我便宜多一些,我都可以暂时不用法律途径起诉。至于其他比我们的进程表慢的,咱可以共同或者分工起诉他们,把他们搞死。
但是,你要保证你给的时间表被切实执行。如果将来你的推动进度明显比你许诺的时间表慢了,你n站的整改也跟着拖拖拉拉,那就别怪我公事公办了我最多给你半年的误差期间。”
古勇将在绸缪再三、斟酌辩夺后,终于吐露了这么一番决策。
他愿意跟冯见雄合作。
并且,在法律推进进程方面,以冯见雄为主导。
优酷也跟着国家产业政策的步调,成为最先一批实现正版化的视频网站。
当然,这背后肯定也有古勇将的盘算。
他是cfo出身,运营管理网站,本来就不是他的特长。
他最大的特长,就是帮人融资。
优酷这些年来的成功,最主要的因素也在于人家巨亏之下还能融到源源不断的钱。
而要是全国各大视频网站都需要正版化的话,巨额的版权购买花费是肯定免不了的。到时候说不定一年就得给tvb这种老牌版权持有方每家数亿人民币的打包费用,把中古怀旧影视都买下来。tvb这样的老牌版权方还不止一家,而是有好几家,加起来一年就至少十几亿了。
每年的新剧、新电影,还得继续花钱买。
这样一番算下来,只要国家真的能把法律执行严格,确保“到时候还敢大面积盗的网站彻底打死、经营者坐牢”,那么,每年可用资金少于30亿人民币的网站,都可以直接关门倒闭了。
小型视频网站,会被彻底堵死,杀绝(这也是为什么历史上到2014年之后,b站也撑不住了,必须卖身给腾云)。到时候视频行业才会进入少数几家寡头竞争的格局,让同行数量大大减少。
古勇将自问他可以做到“每年轻松拉到30亿以上人民币的投资”,可别人不一定有这个本事。所以,他是赚的,他可以活下来。
说不定土豆都会爆体而亡,不得不把尸首卖给他呢。(事实上后来土豆也确实爆体而亡了)
“既然古老板那么敞亮,肯把进程表的草拟权先交给我,我就不客气了。到时候,如果有什么意见,我会充分听取您的意见。”
冯见雄的应,把古勇将从美滋滋的脑补中拉现实。
两人又聊了一会儿,冯见雄把他其实早就拟定好的草稿,先拿了出来。
古勇将稍微扫视了一会儿,微微惊诧:“预计2013年全面实现国内视频网站内容的正版化?敦促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届时将一切‘哪怕没有贴片广告、也没有全站广告的网络视频,也定性为商业目的’?
嘶,这是要一刀切了?以后不管别人怎么避,都算商业目的?只要出现,直接灭杀?”
“就是这个意思。”冯见雄端起咖啡,抿了一口,似乎他说的压根儿就不算个事儿。
古勇将还是不太敢相信:“那也就是说,只要我们迅猛砸钱,到两年半之后,国内就没人可以侵权放我们买断的内容了?我一告一个准?”
“正是,你没有看错。”冯见雄再次确认。
“这么说,他自己的钱也够烧到2013年了?不对,可能是虚张声势吧?国内目前某些网页游戏的黑钱,确实跟冯见雄有关系,但他能分润到那么多?这些产业也不可持久吧?他凭什么这么赌?”古勇将内心思忖着,盘算自己和冯见雄的融资能力。
就像下围棋的人,对着一片棋子,计算自己和敌人各自还剩几口“气”。
想清楚之后,古勇将笑着答应:“既然你这么有信心,这票咱就一起干了。我古某人说话算话,只要你整改符合进度、推进法律进程也符合进度,期间我可以跟你保持和平,平稳竞争。”
ps:周五开新,繁荣末世2044,这本至少更新到月底。周五起请收藏投票新。我不希望到时候还看到这本有新推荐票。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知名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句话,用人话翻译一下,大致是什么个情况呢?
就是说,符合下列条件,就可以白看白听白玩别人的/影视/游戏/音乐,不用给钱。但依然要申明“转载”,不能连署名权等“其他权利”都侵犯。(让作者没钱赚但好歹要赚个名声)
这条法条,也可以用一个法律术语来概括,那就叫“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可以说,互联网免费传播惹来的版权问题,十几年来都是围绕着这一条法条做文章的。这是当之无愧的被互联网公司应用最多的法条。
“合理使用”的情况包括哪些呢?
这就要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后的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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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道新闻时事而不可避免地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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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为有了这一条法条,在网上看到的字幕组和视频下载资源,才往往会打“本字幕用于教学科研目的,请在下载后2小时内自动删除”,或者“本视频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目的,请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且不得二次转载”等幌子。
虽然地球人都知道:这些东西人家下载了之后,就是拿去盗版白看的、是不符合“合理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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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国家多年来也是纵容和默许这一点的。
毕竟要是好莱坞大片和东瀛动作电影都要付钱,拿得掏多少外汇呢。
著作权法自1990年9月7日通过以来,此后20多年的斗争、修改历程中,这“第22条”几乎就没怎么改过。
但是,围绕着这“第22条”的斗争,却在法律界无时无刻持续博弈。
毕竟,法条只说了“基于商业目的”而如何如何,就“不属于合理使用”。
但,什么叫“商业目的”呢?
这四个字太宽泛了。
传播资源的经营者直接收钱,那肯定是“商业目的”吧?
可如果不收钱、但是网站上有商业广告呢?算不算“商业目的”?
又进一步,如果商业广告都从来没打过,但就是帮up主吸粉了呢?算不算“商业目的”?
要是连粉都没吸,但纵容up主一次性发“软文视频”呢?算不算“商业目的”?
商业模式的“迂性”创新,是无穷无尽的。
什么算“商业目的”的“解释”,也就需要与时俱进。
谁来解释?
当然是最高人民法院来解释。
同时,因为仅仅只是“解释”,而不是修改立法。
所以这事儿最高院可以自己说了算。
连人大都不用召开,议会表决也不存在。
法释办关起门来开个会,讨论一下新形势(当然还得“被传达”一下国家的最新产业扶植政策导向),就可以拍板了。
全国每年几千亿美元级别的内容产业,合法与非法之间的尺度,就操纵在个座谈会上。
可以说,法释办关于知识产权法第22条的研究专家们,那真是身价值钱得不得了。
手松一松,几千亿灰产就白化了。
紧一紧,几千亿灰产就黑化了。
别说是古勇将了。便是李老板、泼尼玛这种最顶级的互联网内容大佬,也不得不紧跟法释办的开会思想,及时调整自己的战略部署。
不然,当国家希望向“乐视模式”转的时候,你不小心转错弯儿,转向了“快播模式”,那就等着坐牢吧,你的生意也跟着灰飞烟灭。
华夏又不是没出过全国首富直接坐牢的先例就刚刚两年前发生过好不好(相比于2010年的两年前。也就是黄广裕那个判了14年的案子。当年没进去之前的黄广裕那真是猖得不行。后来五六年后,王x林发达了,网上就有人披露出当年王给黄广裕倒茶的照片。)
越是懂行的人,越是知道这事儿背后的能量和难度。
所以,古勇将对于这种“引领国家对知识产权灰色地带解释尺度、进而对国家正版化政策的节奏施加影响”的事情,那是只敢心驰神往,而从来没想过自己可以干涉。
现在,被冯见雄这么挑明了一说,他顿时觉得肾上腺素都飙升了。
这可能么?
太匪夷所思了吧?
可是,如果冷静下来想一想。
不说别人能不能做到。
冯见雄却是着实有可能的。
凭良心而论,冯见雄算是国内最牛逼的知识产权法律师么?
不是。
毕竟,他的主要实践能力,至今还有一大半是靠上辈子重生前积累的。这辈子无非是上了正轨之后,有更多的机会接国际级的大案,比如反诉苹果案。可他的实际办案能力,还是比最顶级的、专心淫浸知识产权二三十年、智商也顶级的那一小撮律师,要略逊一点的。
榨干一切水分,冯见雄打传统知识产权官司的绝对实力,在国内律师中估计还排不进前10名。
他之所以此前能秒杀杜丘明等人,更多是仗着那些官司是“前所未见”型的、有极大的创新性,从而让冯见雄的“远见”金手指得以发挥。
既然冯见雄算不上绝对实力国内第一的律师,那么,他对传媒理论、传媒运营、资本运作的了解,就更不能算国内顶尖了。
可是,如果要问某个人对知识产权法律、传媒运营、资本运作这三个方面都很懂,最能产生跨圈创新联想,那么毫无疑问,国内再也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和冯见雄比肩。
他赢就赢在“综合型人才”这一点上。
比他懂法的,不知道这条法在资本、传媒方面还有多少榨油空间可以压榨。
懂资本的人,不知道法律层面还有多少迂尺度。
甚至,双方哪怕坐在一起谈,也想不到结合自己的所长。
因为没有人可以做到冯见雄这么洞见深远、融会贯通。
“遂使竖子成名”。
古勇将或许不知道冯见雄重生者的底细,以至于对冯见雄的真正实力还会更加高估一些。
但是,哪怕仅仅只考虑冯见雄在反诉苹果案中的表现,看他跟谷歌、eff基金会的大佬谈笑风生。
看他引领着美国联邦巡上诉法院最后的解释节奏。
看他通过刘教授、通过刘鲲,对国内确权性法条司法解释的影响,看着能为冯见雄所用的观点,出现在国w院的对美人权状况调查白皮中。
这一系列的历史业绩,加上他在,让古勇将不得不承认:这人在斡旋各方资源,引导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解释方面,已经是国内第一人了。
至少,是没有实权,只靠嘴炮影响的人中的第一人。(那些靠政权和自身官职力量的不算在内。比如,要是拿国家发改委的主任来跟冯见雄比,就没意思了。)
“我可以考虑跟你合作。具体的正版化进程路线图、时间表,你可以先拿一个设想,咱探讨探讨。
只要达成共识,在这个时间表的进程中,哪怕n站目前有整改不完善的地方,而且你占我便宜多一些,我都可以暂时不用法律途径起诉。至于其他比我们的进程表慢的,咱可以共同或者分工起诉他们,把他们搞死。
但是,你要保证你给的时间表被切实执行。如果将来你的推动进度明显比你许诺的时间表慢了,你n站的整改也跟着拖拖拉拉,那就别怪我公事公办了我最多给你半年的误差期间。”
古勇将在绸缪再三、斟酌辩夺后,终于吐露了这么一番决策。
他愿意跟冯见雄合作。
并且,在法律推进进程方面,以冯见雄为主导。
优酷也跟着国家产业政策的步调,成为最先一批实现正版化的视频网站。
当然,这背后肯定也有古勇将的盘算。
他是cfo出身,运营管理网站,本来就不是他的特长。
他最大的特长,就是帮人融资。
优酷这些年来的成功,最主要的因素也在于人家巨亏之下还能融到源源不断的钱。
而要是全国各大视频网站都需要正版化的话,巨额的版权购买花费是肯定免不了的。到时候说不定一年就得给tvb这种老牌版权持有方每家数亿人民币的打包费用,把中古怀旧影视都买下来。tvb这样的老牌版权方还不止一家,而是有好几家,加起来一年就至少十几亿了。
每年的新剧、新电影,还得继续花钱买。
这样一番算下来,只要国家真的能把法律执行严格,确保“到时候还敢大面积盗的网站彻底打死、经营者坐牢”,那么,每年可用资金少于30亿人民币的网站,都可以直接关门倒闭了。
小型视频网站,会被彻底堵死,杀绝(这也是为什么历史上到2014年之后,b站也撑不住了,必须卖身给腾云)。到时候视频行业才会进入少数几家寡头竞争的格局,让同行数量大大减少。
古勇将自问他可以做到“每年轻松拉到30亿以上人民币的投资”,可别人不一定有这个本事。所以,他是赚的,他可以活下来。
说不定土豆都会爆体而亡,不得不把尸首卖给他呢。(事实上后来土豆也确实爆体而亡了)
“既然古老板那么敞亮,肯把进程表的草拟权先交给我,我就不客气了。到时候,如果有什么意见,我会充分听取您的意见。”
冯见雄的应,把古勇将从美滋滋的脑补中拉现实。
两人又聊了一会儿,冯见雄把他其实早就拟定好的草稿,先拿了出来。
古勇将稍微扫视了一会儿,微微惊诧:“预计2013年全面实现国内视频网站内容的正版化?敦促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届时将一切‘哪怕没有贴片广告、也没有全站广告的网络视频,也定性为商业目的’?
嘶,这是要一刀切了?以后不管别人怎么避,都算商业目的?只要出现,直接灭杀?”
“就是这个意思。”冯见雄端起咖啡,抿了一口,似乎他说的压根儿就不算个事儿。
古勇将还是不太敢相信:“那也就是说,只要我们迅猛砸钱,到两年半之后,国内就没人可以侵权放我们买断的内容了?我一告一个准?”
“正是,你没有看错。”冯见雄再次确认。
“这么说,他自己的钱也够烧到2013年了?不对,可能是虚张声势吧?国内目前某些网页游戏的黑钱,确实跟冯见雄有关系,但他能分润到那么多?这些产业也不可持久吧?他凭什么这么赌?”古勇将内心思忖着,盘算自己和冯见雄的融资能力。
就像下围棋的人,对着一片棋子,计算自己和敌人各自还剩几口“气”。
想清楚之后,古勇将笑着答应:“既然你这么有信心,这票咱就一起干了。我古某人说话算话,只要你整改符合进度、推进法律进程也符合进度,期间我可以跟你保持和平,平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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