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香港)

    夏、商、西周实行「世卿世禄制」(凭借宗法血缘关系,以官爵世袭的一种制度。)。到春秋战国时,统治阶层改革旧有制度,更为了富国强兵,破格任用一些地位低下而才干出众的人。战国时期出现「军功爵制度」(按军功赐爵的一种制度。),又兴起「养士」之风,招揽有才干、善言辞的人才,不论出身,为国君、诸侯服务。到秦代则以「辟田」(开垦田地从事农业。)和军功为选官依据。但这些都不是完备的选官制度。

    到了汉代,为了适应国家统治的需要,建立了一整套选拔官吏的制度,名为「察举制」。察举是自下而上推选人才的制度,也叫「选举」。汉高祖刘邦首下求贤诏,要求郡国推荐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开「察举制」先河。惠帝、吕后(二人执政时间为公元前194-前180年)诏举「孝弟力田」,察举开始有了科目。

    汉代察举制度,严格地说是从文帝(公元前179-前157年在位)开始,他下诏要求「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并且定下了「对策」(考试)和等第。武帝时「察举制」达到完备,各种规定相继推出。其后,各种科目不断充实,特别是有了统一的选才标准和考试办法。

    考试是汉代察举制度的重要环节。被举者经考试后,由政府量才录用,这样既保证了选才标准能贯彻实行,选出真正的人才,还能保证竞争的相对公平,令下层人士有进入国家管理层的可能。随着考试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到隋唐以后更发展成「科举制度」,这一制度实行了1,300年之久,成为中国重要的选官制度。

    名词解释:

    察举,主要是指在汉代实行的一种自下而上选拔人才的制度。察举就是考察以后予以荐举的意思。朝廷根据不同的需要设立各种科目,指定有关的官员担任举主,依照规定贡上相应的人才,经朝廷检定后给予录用或升迁。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虽把中国统一起来,但是秦朝只有短短15年的国祚,其间实行「中央集权制」,地方行政则实行「郡县制」。从公元前206年到公元220年,是汉朝(包括西汉及东汉时期)的天下,长达400余年。在这期间里,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官员,主要是用「察举」的办法产生,即由地方长官在自己管辖区内考察选拔人才,按照一定的科目和标准,向中央政府推荐(举),再经过适当考核(察),授予官职。

    汉代正式实行察举制度,是在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当时有一位大思想家董仲舒,奏请汉武帝实行固定的选才办法──规定每个郡国要向中央推荐一名「孝廉」。汉武帝接受了他的建议,公布了具体名额分配和科目要求。从此,察举就成为汉代主要的选官制度。到魏晋南北朝,这个制度仍在推行,但主要是通过九品中正制的选举形式,察举制度已非当时主要的选才办法。

    汉代实行的察举制度,除按照举期分类,分为常科(岁科)与特科两大类外;还有诏举、岁举与特举的区别。

    诏举

    诏举是皇帝因应某些特别事件发生而下诏选拔人才的制度。其特点是:

    (一)不定期;

    (二)多数是在发生天地灾异的年代才有诏举;

    (三)指定选拔某种科目的人才。例如:汉成帝二年(公元前19年),发生水旱灾害,皇帝下诏举「敦厚有行义能直言」之人。

    岁举

    岁举,规定地方郡国每一年都要向中央推荐人才,主要是举「孝廉」。有人数上的规定,即按各郡人口多少,举一至两人不等。这一办法是在汉武帝元朔元年(公元前128年)确定的,使察举「孝廉」有了制度上的保证。

    特举

    特举,实际上是指特定或特别指定的科目,也称「特科」。其中最重要的是「贤良方正」,于汉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才下诏开此科,目的是发掘有识之士,并授以官职。这一科目,一般也是在发生天象异常或自然灾害后才举行。此外,还有明经、至孝、勇猛等科。

    西汉-察举制的形成

    察举是汉代选拔官吏的一种主要方法。「选」的对象为没有官职的读书人,「拔」的对象是下级官吏。按规定,他们都必须是品德高尚、学识才干出众的人。

    由下而上推举官吏的办法,在秦代已有,但作为完整选士制度的「察举制」,则是在西汉时期才开始确立。汉高祖刘邦(公元前206—前195年在位)虽是「马上得天下」(靠打仗而夺天下)的,却深明不能以「马上治天下」(治国不能靠武力)的道理。所以高祖在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下诏求贤,辅佐帝业。

    汉文帝(公元前179—前157年在位)在即位第二年就下诏,说:「天下治乱,在予(自己)一人,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这便是察举制度的开始。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又下诏,举贤良能直言极谏,「对策者百人,唯(晁)错为高第」。这里说明当时不但有了考试(对策),而且还有等第区别,显示此时察举制度已趋成熟。

    汉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下诏举士,规定非治儒术者不取,董仲舒取为上第。这正标志着察举制度的完备与正式确立。这时候,汉朝的统治者已从初期的与民休息、清静无为,转为积极进取,确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原则,并以法治绳之,达到了学术思想、政治体制、知识分子三位一体的结合,使中央集权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1、先声-高祖诏举三老

    刘邦(公元前256—前195年)在与项羽的「楚汉战争」中取得胜利,建立汉朝,即西汉(公元前206—公元8年),他当上了皇帝,是为汉高祖(公元前206—前195年在位)。刘邦和他的谋士鉴于秦朝国祚短速,「二世而亡」,思考如何能长治久安。起初,刘邦瞧不起儒生。儒生陆贾与他谈《诗》、《书》,他说:「我马上得天下,《诗》、《书》有什么用?」陆贾说:「马上得之,不能马上治之」,治国不能靠武力。后来刘邦采纳了萧何、曹参的「清静无为」、与民休息的治国方略,使乱纷纷的局面得以稳定。

    早在刘邦立国的第二年,曾下令「诏举三老」,就是要求选拔年龄在50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者,协助地方长官推行政令。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又下诏,把选拔人才的事情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刘邦了解选拔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对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性。他命令郡国向中央推荐人才,记录他们的「行」(品行)、「义」(仪表)、「年」(年龄)。要求郡国按一定标准推荐人才,开启了汉代察举制度的先河。

    2、形成-文帝诏举贤良

    汉代在惠帝(公元前194—前188年在位)、吕后(公元前187—前180年临朝执政)时期,均曾下令诏举「孝弟力田」,可免其徭役,或厚加赏赐,让他们「为民表率」,做乡官。这是汉高祖(公元前206—195年)「诏举三老」的延续。

    汉文帝(公元前179—前157年在位)二年,第一次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文帝因为这一年发生两次日蚀,他深信这是因为上天对他施政的不满警告,所以文帝希望通过下诏求才,「以匡朕之不逮」。

    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再下诏,要求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并由皇帝亲自考试──「对策」。对策的内容有四项:「朕之不德,吏之不平,政之不宜,民之不宁」。这一次晁错被选为高第,升迁中大夫。

    文帝的两次诏举,明确订立了举荐制度,有了科目,有了考试办法,也分出了等级,这标志着察举制度正式形成。不过,当时科目仅有一种,没有固定的期限,也没有人数的规定,所以制度还未臻完备。

    3、确立-董仲舒应策

    汉武帝时代(公元前140-前87年),察举成为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

    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下诏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举主为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丞相卫绾上奏说,被举之人「或治申(即申不害)、商(即商鞅)、韩非、苏秦、张仪之学,乱国政,请皆罢」,不是儒学出身的都不取。这说明以儒学为正统,从这时开始确立。这实际上是武帝的意见。

    董仲舒是此次被察举者之一,由汉武帝亲自策问。董仲舒认为治理天下,要靠皇帝的德政,不是靠天;并提出「刑者不可任以治世」,治天下不能光靠刑罚,又引孔子说:「不教而诛谓之虐」;因此,治国以宣德政、施教化为主。此外,董仲舒还提出培育人才的方法:「臣愿陛下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关于用人,他说用「天下之贤人」,量才授官。最后,董仲舒提出,要推「孔子之术」,对其它各家「皆绝其道」。这就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略。这篇对策,武帝听了非常信服,就定董仲舒为上第,任为江都相。

    到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又诏举贤良,董仲舒提出以各郡人口多寡定举人之数,以及「四科」之制,被采纳。这是董仲舒对察举制正式确立和实行所作的贡献,并奠定了察举制度的基础。

    东汉-察举制的演变

    汉代察举制度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举士」(选拔人才)与「举官」(提拔官吏)没有分开。而且,「选举」与「考课」没有区分。察举的对象既有未入仕者(无官职者),也有入仕者(现任官吏)。选举科目的设置,也是对现任官吏的考课内容。总的来看,考试(考课)是辅助形式,不占主要地位。这说明汉代对选才、任职官吏的考核还未制度化、严格化。

    到了东汉光武帝(公元25-57年在位)时,开始对选拔与提拔的对象,施行「授试以职」,即进行文字方面的测试,内容有策、经、笺奏(章奏文体)等。初在部分科目,后向所有科目渗透,说明考试这一环节变得愈来愈重要。

    章帝建初八年(公元83年)诏辟四科,这所谓「四科」不是具体科目,而是与察举有关的四项标准。早在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董仲舒的一次对策中,就提出「四科」的概念。这两个时期提出的内容亦大体相同。

    顺帝阳嘉元年(公元132年),时任尚书令的左雄提出「改察举之制」,主要内容是:

    (一)「限年四十以上」;

    (二)「儒者试经学,文吏试章奏」,包括

    年龄及课试内容的规定。又提出「先

    诣公府」的办法,把考试分为两个层

    次,先在中央公府初试,再由尚书省

    复试。这是察举制度中考试环节的重

    大改革,是选才用才的一个进步。

    1、东汉的察举人数

    东汉时,由于察举制的弊端不断涌现,因而作出了不少重要的改革;其中察举的有关科目在人数上时有变化。这些变化主要是各郡按人口方面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荐举名额。

    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年),诏各郡举明经之士,十万人以上推举五人,不满十万推举三人。和帝永元十三年(公元101年)下诏,指幽、并、凉州等缘边地区,人口稀少,「良吏进仕路狭」,为此,令缘边各郡人口十万以上每年推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每两年推举一人,五万以下每三年推举一人。

    不过,仍有不少科目是以郡为单位,不论人口多少,郡之大小,推举人数均相同。如:安帝本初元年(公元107年)令郡国举「敦厚质直」各一人。安帝建光元年(公元121年)令郡国举「有道之士」各一人。桓帝建和元年(公元147年)令郡国举「至孝笃行」各一人。

    东汉时对「举主」任职年限,也有不同的规定。如安帝延光元年(公元122年)定「视事(解作任职)一岁以上至十岁」得举。延光四年(公元125年)又定「视事未满岁者,一切得举孝廉吏」。这是一种比较灵活的做法。

    2、年龄的限制

    汉代察举制度中,对被举者的年龄,在不同时期、不同科目中,有不同的规定。这里简述东汉时的规定。

    东汉顺帝阳嘉元年(公元132年),下诏规定:「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举」,规定举孝廉必须在40岁以上。但又规定:「其有茂才异行,不拘此例」,就是对有特殊才干者,可以放宽限制。上述规定,源于尚书令左雄的意见。左雄在关于察举改制的建议中提出「限四十以上」,但对于「有颜回、子奇之类,不拘年龄」,即学识、才干特别高的人,年龄不受限制。朝中有人反对左雄的意见,但顺帝十分支持左雄的改革,最终颁布了诏令。

    其实以上的规定也不尽然。如在征诏博士人才时,年龄限制则为50以上。到质帝(公元145-146年)时,又令郡国举明经之士,年龄限制在50以上,70以下。

    从以上例子可见,东汉时期对被举者年龄的限制,普遍偏高,这并不一定是好现象,因为此举无疑是对于青年才俊仕途的压抑。

    3、培养机制的确立

    汉代察举是选拔人才的制度,在西汉武帝时(公元前140-前87年在位)确立,但如果从国家的需要出发,想获得更多、更优秀的人才,必须建立相应的培养机制,而这个机制由西汉武帝开始,至东汉时期发展至高峰。汉武帝时董仲舒就提出了「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的建议,说明董仲舒是很有远见的学者。而且把养士(教育)与选士相结合的做法,从长远看,对改善行政官员的质素,至为重要。

    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在都城长安(今西安)设立了太学──国家最高学府。进入太学的称为「博士弟子」,条件是年龄18岁以上,仪表端正。甄选方法有二:

    (一)由中央有关部门(太常)典选;

    (二)由地方郡县长官推荐。

    博士弟子在太学里学习的内容,主要是儒家经典,有《诗》、《书》、《易》、《礼》、《春秋》等。每一年考试一次,是选拔性考试,通「一艺」(一种儒家经典)以上,可以任官,考获较高等级的能任「郎中」。如「一艺」也不通,该名博士弟子会被打发回家,而推选他的人还要受罚。这样严格的制度,不只能培养人才,还直接为国家选拔优秀的官员。

    太学刚成立时,招收的学生只有几十人,以后规模愈来愈大。主要原因是课程(经)门类增多(如《公羊》、《左传》、《尔雅》等等),一种经就有若干博士。在成帝(公元前32-前7年在位)时,博士弟子的名额增至3,000员,东汉时更多达30,000人,为太学规模之极盛时期。

    魏晋南北朝的【察举】

    汉代之后是魏晋南北朝,从公元220年到581年,长达300多年。这个时期的特点是分裂纷争,政权交错。这时的选官制度,针对东汉后期大族名士主持乡闾评议及控制选举过程的流弊,改行「九品中正制」。但察举选士的办法仍在实行,不过退居次要地位。九品中正与察举本质上代表着两种选官导向。由于以九品中正为主,所以察举受到它的制约:由察举入仕者,也须经过中正品第,而且,入仕者的成分、升迁、地位等也受到相当的限制。

    附注:九品中正制——魏晉南北朝時的選官制度。在州郡設中正官,由該州郡在朝廷任職的人擔任,負責察訪本州郡士人,根據他們祖先作過的官以及本人的才能,劃分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個品級,然後向朝廷推薦。朝廷對他們依品授官,品第愈高,官職愈大。

    这时期的察举制,仍以举荐为中心环节,而当中有所变化:

    (一)除岁科和常见的特科,如:孝廉、茂才、贤良方正、能言极谏等继续延设外,其特科的设置更为灵活,范围扩大,增加了许多特诏科目

    (二)察举的对象,由原来的儒生、文吏两途,融合为一,儒生成为主体人选。这改变是从魏明帝太和二年(公元228年)开始的,规定「贡士以经学为先」。

    (三)考试范围扩大、黜落程度加深。东汉时仅对孝廉一科的考试、黜落较严,西晋时扩大到秀才科。

    (四)门第限制较宽松。魏晋南北朝时,下层人士通过察举入仕者,占了接近一半,在汉代仅占四分之一。至于高官子弟入仕,另有途径,不再通过察举了。总之,察举制的门第因素,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呈下降趋势的。

    附注:汉代除了「察举」之外,还用「征辟」的选拔人才方法,两者均为选士的重要形式。「征辟」与「察举」的最大不同之处,是前者不需要进行考试,也不需要经过地方荐举。

    此外,「征」与「辟」亦有区别。由皇帝直接聘请人做高级官员,称为「征」或「征召」,他们大多数是德高望重、学识渊博或闻名于世的人。如张衡精通天文历算、机械发明,被征为「郎中」。

    由官府(中央或地方)直接聘请人来任职,称为「辟」或「辟除」。被聘者只能担任低级官吏,如「掾史」等。在汉代,被皇帝征召做高官的人很少,而被官府「辟除」任职的人则较多。

章节目录

编辑手札所有内容均来自互联网,笔趣阁只为原作者飞库主编的小说进行宣传。欢迎各位书友支持 古今政府制度 早于科举制的察举制度-编辑手札 飞库,编辑手札,笔趣阁并收藏编辑手札最新章节 伏天记笔趣阁最新章节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