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凤到了法庭,眼睛就没离开谢涛,谢涛却扭过头去,根本不看阿凤。

    自从谢涛起诉,这还是第一次面对面两人相见。谢涛也做得够绝,即使阿凤找到单位,他也交代门卫,不让她进去,就是没办法阻拦,也要门卫赶紧通知他,他好事先躲了,反正是坚决不见。

    自古就是多情女子负心汉。

    想当初,谢涛跟阿凤也是卿卿我我,也是相许结发连枕席,黄泉共为友。两人一有时间就腻在一起.但现在的谢涛对阿凤已是一副相见不相识的模样了。

    情势变更,时间会改变很多东西,尤其是感情,很难经受时间的考验。

    虽然只是一件小小的离婚案,双方都是文齐武备,各自都带了律师来。我本来不想到这个场合来的,可小叔要我一定跟来,仿佛人马一多,声势就大,官司也就会赢似的。

    小叔请的律师姓陈,瘦瘦弱弱,带一副金边眼镜,未说话先带笑,倒是蛮讨人喜欢的。他是今天主审的沈法官介绍的,小叔为此多付了一笔律师费,比常规要高好多,可因为是主审法官介绍的,小叔付的还是很情愿的。

    谢涛的律师姓徐,矮矮壮壮,黝黑的一个汉子,一看就是本地土著,现在正拿着诉状,一二三四的念着要离婚的理由。

    貌似是莎士比亚说过,要想把事情解决,就把律师全杀掉吧。其实这件案子事实清楚,双方除了那间房改房的分配外,几乎没有什么争执,请了律师只能把本来简单的事情都搞的复杂化了。中国是一个类似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律条文规定得死死的,一个律师在这样的诉讼中很难有所作为,不像英美法系,一个律师的雄辩或花招,都可以改变案子最终的结果。

    能够改变案子的结果的决定者高坐在审判桌后面,沈法官一脸严肃,认真的听着徐律师宣读的诉状,听他读完了,问道:“有没有补充?”

    徐律师说:“暂时就这些。”

    沈法官看向阿凤,说:“被告,答辩。”

    表面上看,这个法官向那一方面都是不苟言笑,似乎是一碗水端平,但私下里小叔早就请过他的客了,封了一个几千块的红包给他,案子的结果,他们在一起已经沙盘推演过了,结论是判决不准离婚。所以这个沈法官比起那个孙俊,城府就深很多,他甚至还友善地提醒要徐律师改正犯的一点小错误,完全一副公道无私的面孔。

    陈律师开始答辩:“首先,我方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刚结婚两年,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被告更是深爱着原告,原告没有理由提出离婚。其次,原告方提出的被告父亲殴打原告父亲,与事实不符,被告父亲并没有这样做过。即使这样做过,这也是原被告双方父母的争执,不应构成原告离婚的理由。最后,被告请求原告想想两人在一起度过的两年美好时光,撤回离婚的诉讼。”

    进入了法庭调查阶段,徐律师代表谢涛向法庭提出了他与阿凤签订的婚前协议,却如小叔所说,上面写明了双方不论婚前婚后,财产都各人归各人,这自然是肖苹的功劳。

    沈法官问阿凤:“被告,对此有没有异议。”

    陈律师代为回答:“没有异议,确是原、被告当初所签。”

    徐律师又提交了谢涛获得房改房的房产证,证实谢涛是婚后获得的房改房,徐律师以此主张该房产应该归谢涛所有。

    沈法官问:“被告,你们有无异议?”

    陈律师说:“对房产证本身没有异议,对原告方据此说房产应该归原告方所有有异议。根据我国的房改政策,房改房是房改给原被告夫妻两个的,是共同所有,而不是归原告所有。”

    原被告至此再无证据提交,程序进行到了辩论阶段。

    徐律师讲:“原告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特别是被告方纠集社会不法人员,殴打原告方的父亲,导致双方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财产方面,房产证已经明确写明房主是谢涛,并无其他共有人,根据双方的婚前协议,应该归原告所有。”

    陈律师说:“原告方并无证据说明原告的父亲被打与被告的父亲有关,而且我一开始就说了,即使有关,也是上一辈之间的恩怨,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无绝对性关系,原告不能据此提出离婚。至于房产,虽然房产证上只记载了原告的名字,但原告只是代表,按照相关房改政策,该房产只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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