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李某很显然不构成诈骗罪,这一点我和那位同学的观点一致,也就不再赘述。”庄名扬胸有成竹地道:“同时,我认为犯罪嫌疑人也不构成盗窃罪。如果是在法庭,我将为他做无罪辩护。”
“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庄名扬笑道:“那么何为他人‘占有’的财物呢?其实在物权法公布以前,就有学者认为,这里所说的占有,已经包括了对财物的使用权,而不仅指所有权。物权法出台以后,规定了用益物权,这也是刚才那位同学的理论基础,认为犯罪嫌疑人是侵犯了被害人的用益物权,所以同样构成盗窃罪。”
那位外省检察官点了点头,这确实是他的理论基础和依据。
“但是那位同学却疏忽了一点,按照他的理论,也只是解决了犯罪客观要件的问题,客观上,犯罪嫌疑人确实是侵犯了被害人对电动车的使用权。但是他主观方面,是不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去‘盗窃’这辆电动车呢?”
外省检察官皱了皱眉,站起来道:“难道你认为不是?”
“呵呵,同学,我必须要肯定的回答你吗?”庄名扬笑道:“实话实说,我根本没有办法去回答您的这个问题。因为在推走电动车时,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的想法只有他自己知道。我们只能去假设他当时的所有想法,假设一:犯罪嫌疑人李某就是处心积虑地要盗窃,当时他就是去偷车。假设二:犯罪嫌疑人李某当时不是要去偷车,他只是心疼自己刚买的电动车,后悔不该借给张某使用,于是去把车推回来。不知道对于这两个假设,同学你是否有不同意见?”
“没有。”外省检察官摇头道。
“好,那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可能,是因为心疼、后悔,才将车推走,他在主观上并没有盗窃的意图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是这样,他根本就不构成盗窃罪,事后收取那三千元,也只是‘不当得利’,应由民法来调整。”庄名扬侃侃而谈:“可奇怪的是,为什么同学们会对这一点视而不见?”
“同学,我们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也不像英美法系那样,要求‘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你的论点,似乎没有理论依据啊?”外省检察官提出了异议。
“这话怎么说的?你现在又说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了?这么说,你们检察官也是搞有罪推定的了?”没等庄名扬回答呢,大个子刑警先开口了,他的话顿时引起一片笑声。不错,刚才这位检察官和他辩论时,还在反对公安机关搞‘有罪推定’呢,现在怎么自相矛盾起来了?
贺成东也忍俊不禁地笑起来,这正是他要的效果:“好了,大家严肃一点,听听庄同学怎么说。”
“我国刑法是没有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以及‘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可是要构成犯罪,主客观要件必须统一,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庄名扬道:“同时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也规定了作为国家公诉机关,检察院有义务提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如果举证不能或举证有瑕疵,自然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现在的证据都是集中在客观方面,却没办法排除疑点,也就是当时犯罪嫌疑人可能只是出于心疼自己的车,才将车推回。这个疑点不能排除,也就应当视为公诉方举证不利,仅从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去分析本案,也应认定李某不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利用我国现有法律分析的结果,和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得出的结论并无不同,我们为什么却对此视而不见呢?”庄名扬摇头道:“这就与国人长期的习惯、以及文化背景有关了。国人几千年来都讲究个‘名正言顺’表面文章一定要做足、做够了,才肯去做点实事。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举个例子,在《手机三包条例》出台以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就存在了,消法在某些方面,甚至比三包条例规定的更为详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更大。三包条例的出台简直是莫名其妙、画蛇添足,反倒是限制了消费者的一些权益。很多同学都是搞实务的,不要我多说,大家对此都明白。这就属于典型的表面文章、官样文章,说是忽悠消费者,也不算过。”
一口气将自己的观点说出,庄名扬感觉十分畅快,看看贺成东,只见这位老教授正微笑着望向自己,眼中流露出鼓励的意思,顿时心里一定,贺教授果然也是这个观点。
教室内再次安静下来,所有人都在静静的思考,庄名扬这一席话,让大家想到了很多。有些时候、有些道理,其实就是一层窗户纸,只不过大家陷于执念,不肯或者从没想过要去捅穿它而已……
“你这样说,就是加重了公诉方的举证责任。”检察官在公诉人的位置上毕竟太久了,还是有些无法接受庄名扬的话:“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怎么想,这是很私人的事情,你让公诉方怎么来证明?”
“呵呵,主观上的想法,会从客观上表现出来。”庄名扬笑道:“如果李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他在推走电动车后,应该积极通过明示或者暗示,让张某来‘归还’电动车。可事实上他没有这样做,还是张某发现电动车不见了,主动要求赔偿。这个事实虽然不能完全排除李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是按一般情况来分析,李某当时推走电动车,有较大的可能只是因为心疼车子、后悔借给张某,当时并无非法占有的意图。只不过在张某提出赔偿时,李某一时贪心,才接受了这三千元。但这只是临时起意,并非是在他推走电动车时谋划好的,本质上属于‘不当得利’,因此更应该用民法来调整。”
“难道就不能是他故意的?”检察官道:“也许他是故意等待张某主动赔偿,以此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
“那首先李某必须是一个阴谋家。可根据案例给出的条件,我们显然无法得出这样的结论。”庄名扬笑着摇头道:“同学。我发现要改变一个人的惯性思维真的很困难。你会做出这样毫无根据的猜测,难道不是因为先把李某看成了罪犯?难道不是长期习惯‘有罪推定’的办案思路养成的思维习惯?呵呵,你口口声声反对有罪推定,自己却不知不觉陷入进去,这就叫‘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难道还不值得你深思吗?”
“庄同学说得好!”教室内响起如雷的掌声。
听到这里,如果还不明白,这些搞了多年实务的同学真是活到狗身上去了。庄名扬不但分析得头头是道,理论依据清晰有力。最可贵的,还是他能够打破一些条条框框,和大家身上都有的错误思维,这也是让大家由衷赞叹的主要原因。
“庄同学,谢谢你的提醒。”检察官一旦从辩论中脱离出来,也很快明白并且接受了庄名扬的观点,冲庄名扬伸出了大拇指。
“庄同学回答的非常好,这些话也是我想要说的,不过现在看起来,我可以省点力气了。”
贺成东满意地笑了:“不过我还想补充几句。今天的辩论,我希望能够成为大家记忆中最为深刻的一部分。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大家将成为一粒粒种子,一点点星火,将我们今天得来不易的感悟和坚持,变成一片森林、一片燎原之火。而这片森林、这片燎原之火,将成为推动我国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
“我同时也希望在大家的努力下,让我在有生之年能够看到我国建立起‘无罪推定’原则、‘沉默权’制度、‘律师在场权’制度!”
说到这里,贺成东微微停顿了下:“同学们,这算是过分的要求吗?要知道,这些权利与政府和法律授予的权利不同,这是一个人与生俱来就应当享有的权利!叫做天赋人权!没有任何人、任何强势机关可以剥夺的天赋人权!”
“让这个国家的公民,少一点危机感吧。希望有一天,不会再有余x林、不会再有赵x海,不会有人再被夸省抓捕!不要再让外国人看我们的笑话!同学们,这个要求,是不是很简单、很朴素、很无奈!”
教室陷入了长时间的沉默……然后是如雷般爆发的掌声。贺成东一席话,撼动了所有人心灵深处最本质的一些东西。
天!赋!人!权!
天赋人权!!!!!!
这台课,在掌声中结束,掌声之外,还有一些无奈、一点心酸.ps:天赋人权,一点心酸。这一章,郎中写得很无奈、心酸,至于是为什么,郎中不解释。能明白的自然明白,不明白的,如何解释也是不明白。呵呵。顺便求个票和收藏吧。以后还是写点轻松的,比较沉重的话题少说些为妙,大家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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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庄名扬笑道:“那么何为他人‘占有’的财物呢?其实在物权法公布以前,就有学者认为,这里所说的占有,已经包括了对财物的使用权,而不仅指所有权。物权法出台以后,规定了用益物权,这也是刚才那位同学的理论基础,认为犯罪嫌疑人是侵犯了被害人的用益物权,所以同样构成盗窃罪。”
那位外省检察官点了点头,这确实是他的理论基础和依据。
“但是那位同学却疏忽了一点,按照他的理论,也只是解决了犯罪客观要件的问题,客观上,犯罪嫌疑人确实是侵犯了被害人对电动车的使用权。但是他主观方面,是不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去‘盗窃’这辆电动车呢?”
外省检察官皱了皱眉,站起来道:“难道你认为不是?”
“呵呵,同学,我必须要肯定的回答你吗?”庄名扬笑道:“实话实说,我根本没有办法去回答您的这个问题。因为在推走电动车时,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的想法只有他自己知道。我们只能去假设他当时的所有想法,假设一:犯罪嫌疑人李某就是处心积虑地要盗窃,当时他就是去偷车。假设二:犯罪嫌疑人李某当时不是要去偷车,他只是心疼自己刚买的电动车,后悔不该借给张某使用,于是去把车推回来。不知道对于这两个假设,同学你是否有不同意见?”
“没有。”外省检察官摇头道。
“好,那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可能,是因为心疼、后悔,才将车推走,他在主观上并没有盗窃的意图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是这样,他根本就不构成盗窃罪,事后收取那三千元,也只是‘不当得利’,应由民法来调整。”庄名扬侃侃而谈:“可奇怪的是,为什么同学们会对这一点视而不见?”
“同学,我们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也不像英美法系那样,要求‘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你的论点,似乎没有理论依据啊?”外省检察官提出了异议。
“这话怎么说的?你现在又说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了?这么说,你们检察官也是搞有罪推定的了?”没等庄名扬回答呢,大个子刑警先开口了,他的话顿时引起一片笑声。不错,刚才这位检察官和他辩论时,还在反对公安机关搞‘有罪推定’呢,现在怎么自相矛盾起来了?
贺成东也忍俊不禁地笑起来,这正是他要的效果:“好了,大家严肃一点,听听庄同学怎么说。”
“我国刑法是没有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以及‘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可是要构成犯罪,主客观要件必须统一,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庄名扬道:“同时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也规定了作为国家公诉机关,检察院有义务提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如果举证不能或举证有瑕疵,自然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现在的证据都是集中在客观方面,却没办法排除疑点,也就是当时犯罪嫌疑人可能只是出于心疼自己的车,才将车推回。这个疑点不能排除,也就应当视为公诉方举证不利,仅从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去分析本案,也应认定李某不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利用我国现有法律分析的结果,和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得出的结论并无不同,我们为什么却对此视而不见呢?”庄名扬摇头道:“这就与国人长期的习惯、以及文化背景有关了。国人几千年来都讲究个‘名正言顺’表面文章一定要做足、做够了,才肯去做点实事。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举个例子,在《手机三包条例》出台以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就存在了,消法在某些方面,甚至比三包条例规定的更为详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更大。三包条例的出台简直是莫名其妙、画蛇添足,反倒是限制了消费者的一些权益。很多同学都是搞实务的,不要我多说,大家对此都明白。这就属于典型的表面文章、官样文章,说是忽悠消费者,也不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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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就不能是他故意的?”检察官道:“也许他是故意等待张某主动赔偿,以此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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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同学说得好!”教室内响起如雷的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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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这个国家的公民,少一点危机感吧。希望有一天,不会再有余x林、不会再有赵x海,不会有人再被夸省抓捕!不要再让外国人看我们的笑话!同学们,这个要求,是不是很简单、很朴素、很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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