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零七章法律精神

    石薇从福田院回来,见到苏油桌上堆得高高的《宋刑统》,以及一边比《宋刑统》还高的《疏注》,说道:“那么可怜的女孩子,朝堂诸公就不能放过她?”

    苏油耐心地解释道:“薇儿也太小瞧人了,放过她,那也得有法律依据。司马王公争持不下,御史中丞滕甫仍要请求再推选官吏评议决定,御史钱并奏请罢免许遵判大理的官职。陛下又下诏将案件送交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重行审定。”

    “吕公等人的议论与介甫公一致,可是法官齐恢、王师元、蔡冠卿等又持异议,于是官家又命大家共同讨论,反复研究这一难案。”

    “从案件管辖上看,该案经过了州府、三司、两制、两府等众多司法机构和官员的大范围反覆讨论辩驳,恰恰体现了我朝在处理疑难案件时,体制上的完善与观念上的重视。”

    “人命至重,怎么谨慎都不为过。至少到目前,大家讨论具体问题的时候,在内容上都紧扣律文,在程序上也是按照法司等级逐级上升,完全是就事论事,这也恰恰体现了这些大家对于朝廷律法的尊重与遵守。”

    “这说明了我朝法制,已经发展到了比较规范完善和系统的程度,这是大好事,这样的讨论,只嫌少,不嫌多。”

    说到这里苏油突然傻了,他想到了濮议。

    自己热切参与到这件事情的讨论当中,和当年濮议中的司马光,欧阳修等人有何区别?

    后人只看到濮议时双方形成朝争,懈怠国事,只认为是荒谬无稽的事情,殊不知在宋人眼里,礼法之重,远大于阿云一案,热烈讨论争执,比阿云案还要理所当然。

    想到这里苏油不由得哑然失笑,连濮议都开始予以理解,自己是真的越来越像当今宋人了。

    石薇撇嘴道:“我不懂这些,但是俗话说得好,律法不外人情。阿云案中,难道就没有可原之处?”

    苏油顿时醒悟,一下子跳了起来:“对呀!介甫公与君实公,在对律文明确规定的条文,关于阿云是否自首,是否符合所因之罪,是否可免的讨论中,也都是从各自论争的立场出发,未跳出就事论事的框子!大家都忘了,法律背后的精神!”

    “其实在判案实践中,将非盗杀类的‘谋杀已伤’适用自首,并将自首作为量刑时减轻刑罚的情节,这无疑符合自首制度的本意的!是符合谨慎用刑的司法精神的!”

    “哈哈哈哈,薇儿真不愧栩卫仙卿,妙道天成,这是一语点醒梦中人啊!我知道奏章该怎么写了!”

    当晚,苏油起草了自己关于此案看法的奏章。

    首先,阿云这件案子,有无可减罪情节?很明显,有的。

    其次,司马公,大理寺,所引法律是不是对的?很明显,对的。

    而安石公的解释,很明显属于曲解条令,当然是有瑕疵的。

    但是这并不代表我就支持司马公反对介甫公。

    此案之所以引来这么大的争议,原因就在于用现有法律条例来正确审判,对阿云来说,明显有失公允!

    所以问题在哪里?很明显,问题的本质,在于目前的法律条文本身存在瑕疵!

    瑕疵在哪里?

    首先是司马公引用的“於人有损伤,不在自首之例”这一条,明显不适用于阿云案!

    韦大躺在那里让她杀,十几刀都没有杀死,不管是人的问题,还是凶器的问题,这说明因当事人在当时不存在杀人的行为能力!

    其次,是“违律为婚”这条罪状,犯罪主体不明确。

    阿云一介孤女,懵懂无知,这条罪状真正的罪魁祸首,应该是替她订婚的叔叔,而不该是阿云自己!

    就算是阿云之前答应,反悔的目的也仅仅是“嫌其貌陋”,但是至少说明了当事人的态度,她对于这桩婚姻,是抵触的!即使不能不作为“违律为婚”的犯罪主体,至少也不是主要的犯罪主体!这项罪名,不该油她来承担,或者说,不该全部由她承担!

    第三,就是“谋杀已伤”后的自首是否符合减刑条件!

    盗杀后自首,其所因之罪盗窃罪,都能够赦免,虽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阿云这种情况,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比较,得到结论。

    阿云案中,阿云不愿意与韦大成婚,尤其在这婚姻还是不合法的情况下,其犯罪动机,明显轻于偷盗,其犯罪实施的结果,又是如此轻微。

    因而纵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应该认为,阿云的自首,相较于盗杀后自首,是符合免其“所因之罪”的条件的!

    这些其实都是法律条文的瑕疵,在阿云案这个用现有律令不能维系公平的特例里,该如何判决?

    臣以为,这时候最重要的,是判决结果必须体现法律背后的精神,能够维护和引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而不能伤害它。

    法律精神是什么?是保护所有人的法定权利,倡导公平,是维护社会稳定有序,是引导所有人从善弃恶的行为准则无论如何,绝不是为惩治而惩治。

    换个说法,法律不外人情。

    在断案依据明晰的时候,可以援引法律判定的时候,需要坚定执行。

    但是在律例无法做出判定,引起如此大争议的情况下,唯一的办法,就是根据人性中的共善,做出大多数人认为公允的判决。

    这正是陛下的敕命存在的最根本意义,也是皇命可以干预法律的唯一之理由!

    陛下的意志,平时不应当干预司法,只有在这种时候,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因此请陛下维持大理寺根据现有法令的做出的判决,以维护皇宋法律的权威性,但是同时下达敕命,给阿云减罪,兼顾判决的合理性。

    最重要的,事后定当根据此次案件,调整相关律令,明确其中的含糊之处,以使后来法司有所依凭,今后遇到此类案件,无需陛下的敕命即可做出正确判断。

    这封奏章完全符合苏油的风格,实事求是,合情合理,且眼界高过了司马光和王安石,巧妙地将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进行了区分和对立,以解决争议问题。

    看似与政治立场毫不相关的讨论,但是朝中不少人精,立刻看出了司马王苏三人的不同。

    这篇奏章,其实就是苏油的政治立场的宣言,如果说司马光是保守派,王安石是激进派,他苏油,则不依附任何一方,是温和改良派!

    四月,赵顼下诏,勉慰大理寺诸人坚持原则的同时,也手诏许遵,对其坚持维护法律精神的作为予以肯定。

    宣布大理寺判决有效,但同时敕命给阿云降罪二等,从绞刑减为编管。

    要说苏油这封奏章有什么瑕疵瑕疵,就在于他说了这么一大通,最后竟然莫名其妙地和赵顼站在了一起!

    隐晦地指责王安石阿附圣意,其实他自己才是最大的阿附圣意好不好!

    不过与王安石纠结在法律条文中寻找理由相比,苏油的方式明显高出一筹。

    如今台谏本身关于这件案子就分作了两派,加上唐铁头在台谏的巨大影响力,还有另一个台谏大佬司马光,没有从苏油的奏章里感觉到伤害,甚至隐隐觉得苏油说出了自己的心声,驳斥了王安石和许遵的荒谬无稽,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加上这奏章给皇帝的操作赋予了一个高大上的解释。因此台谏这次竟然没有发出一点声音。

    以理服人,大致便是如此了。

    其实王安石本人也没觉得这封奏章有什么问题,因为苏油最后提到了他内心深处的企图变法!

    不过王就非常气愤了,认定了苏油是奸滑之辈,陷其父于不义被动,抢了皇帝的好印象,在家中摔棋砸碗,表示此仇不共戴天。

    苏油哪里在意这个,直接上了第二份奏章,趁热打铁,要求将此案判决写入宋刑统的《疏注》和皇帝的《敕编》,作为法律解释确定下来。

    苏油还提议,在《疏注》中记录下此次讨论的来龙去脉,并且强调这是三司、两制、两府,台谏集体智慧的共同结晶,是大宋律法的可喜进步。

    大佬们都觉得这个不居功自傲的小子很会来事儿,很谦虚,全不知苏油这是为了防止后患采取的措施。

    野史里边,司马光后来当了宰相之后,可是将阿云案翻案了的,说是多年以后,还将早已重新嫁人的阿云重新抓起来斩了首。

    苏油虽然不信这个一罪两罚,在大宋法理上本身就是说不通的,司马光作为保守派,既定条文的坚定拥趸,按理说不会如此行事。

    但是既然有这个传说,后患就不得不防。

    一通稀泥好歹糊弄了过去。

    然而事情又来了,有诏:“诸路帅臣、监司及两制、知杂御史已上,各举武勇谋略三班使臣二人。”

    在苏油这里想都不用想,如今他夹袋里的武人多的是,不过因为都太年轻,所以他一个没有推举。

    只选了两个与他关系一点都不密切的人刘昌祚,高永能。

    刘昌祚与苏油有一面之缘,其人气雄貌伟,精通兵法,尤善骑射,有百步穿杨之能。

    父亲刘贺在定川之战中牺牲,刘昌祚得以父勋被朝廷录为右班殿直主,后迁为西路都巡检,如今已经四十六了,正在族兄苏颂的使辽团队里边带警卫连。

    高永能苏油更是见都没有见过,此人都已经五十五了,还是种谔的手下,毫不知名。

    种谔保卫绥州之战,高永能带军六千为前锋,五战五胜,事后不但没有得到一丝奖赏,还差点被陆转运使砍头。

    种谔被编管的时候也跟着倒霉下狱,还是苏油去信韩琦,一力保住的。

    种谔就算再高傲,如今也终于老实了,或者说,对别的文官不知道,但是对于种家几兄弟都有大恩的苏油,算是彻底服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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