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观点代表着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法学派之间长久的分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政权的崩溃,“恶法亦法”论遭到许多资产阶级法学家特别是新自然法学家的抨击,这些法学家强调法与道德的紧密联系,认为法应从属正义之类的价值准则,不道德的、违背正义的法律不是法,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这里面所有的法官和律师,大一的法理课认真听课的,想必对于这个论点都记忆很深。

    学生时代,观念之争时,说“恶法亦法”,聊的是法律的稳定性、滞后性、权威性,支持者也不乏雄辩:你凭什么判断一部法律是“恶法”?难道一部法律不符合你的利益、不符合你的价值观就不该遵守吗?”

    回想那时,众人都是纸上谈兵,而现在,不管是法官,还是律师,这么多年了,对这两个论点,各有各的体会。

    因为是自由辩论,也就没有一辩二辩和自由辩手之争,按照顺序,应该由黄一曦这方先发言。

    骆江平说完规则后安静了一下,黄一曦看向众人,没有人想开始抢先发言,都在担心被群殴呢。

    黄一曦无奈,正要站起,却被骆江平制止,“我们也就是自由辩论,互相探讨,没必要搞辩论赛的那一套,大家都坐着说就行,一方说完后另一方接着说,如果另一方有人有补充的,允许补充一次,每次为2分钟。”

    听说不用站起,黄一曦也就顺势坐下来,“既然大家都不开口,那我就来一个抛砖引玉了,我最近手头上一个案件,是一桩老年人离婚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指责另一方当事人从事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以此来否定对方的人品,达到离婚的目的,不知道认为恶法非法的对面众大咖,有什么话说。”

    或许现在的人都不敢说出,当时的这项政策在现在看来是不是恶法还不好说,以后呢也不一定,可是现在这个政策的弊端性已经出来,别的不说,今年的两会就有一位在微博上提出关于提高人口出生率的提议:在试点地区,每天夜里十一点开始断网,停止电视播放和其他娱乐活动,试点期间避孕套实名制购买,并禁止堕胎,相信一两年内,出生人口就有很大改善。

    这位网友虽然是负责搞笑,但也从一侧面说明出生率急骤下降的严峻事实,有些人甚至提议,夫妻到四十岁时,没有生三个孩子的,需要缴交社会抚养费,这意思就是说你不生的话,得出钱抚养别人的孩子。

    只能说极左到极右了。

    黄一曦话一说完,林玲马上站起来,“对方辩友,如果恶法亦法,德国在希特勒统治时期制定了大量法律,包括灭绝种族的法律,这些法律统统是以正当的程序制定出来的,至少在表面上符合了法律的一切形式要件,逻辑上面没有问题,那**德国的暴行不就是完全合法的吗,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之下,而当时被“合法”残害的人们如何能够获得赔偿呢,那“依法”施暴的战犯又如何被惩罚呢?”

    林玲的这个观点一直以来,都是众多恶法亦法的无法推翻的观点,远的说起二战,近来的那个坐66个小时的绿皮火车去和一个七十几岁老人磋商没有达成共识的二百多斤的胖子,还犬刑了自己的姑丈,这不是典型的恶法吗?

    从古到今,奴隶制度?是法律吧,存活多少年?1959年之前,西藏地区仍然实行农奴和奴隶制度。

    种族隔离?是法律。

    妇女没有政治权利?是法律。

    在某些神奇的国家,用石头砸死人?也同样是法律。

    历史早已一遍遍的证明过:傻逼的法律不但举不胜举,而且还层出不穷!

    可是这些法律中,有多少人因此而受到刑罚?

    读法学史,让你不得不承认,有时候,正义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但大多数情况下,正义不只会迟到,还经常缺席。

    黄一曦脸上出思索之色,片刻后,她才开口,“分析法的善恶是一个永恒的命题,亚里士多德就认为良法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一般来说所谓良法,就是捍卫人们的权利和自由,防止暴政,制裁犯罪,维护正义的法律。而恶法就是维护独裁**、维护暴政、侵害人权、肆意剥夺人们的自由、损害正义的法律。”

    黄一曦的意思从话里可以分出两个意思,一是如果因为当时社会意识和形态以及人的认知局限,有助于维护当时社会的稳定的法律,而以后的时间证明,该法律是恶法,这种法律,可以修改废除,但不能溯及以往。

    而那种在当时看来,就是反人类的、侵害人权,剥夺人的自由,损害正义的法律,就应该追究。

    在黄一曦看来,那种屈服于一时的暴政下反人类反社会的法律,其实不能等同于她们现在所讨论的恶法,那种一开始就是罪恶。

    双方在没有对恶法的范围取得一致的认同,很难继续探讨下去。

    黄一曦极不喜欢国内的两种声音,一种是,一种否,一种生,一种存,这种极端的思维导致国人的思想是中庸的,做事却是极端的。

    骆江平和几位法官点点头,的确,如果对恶法的定义和范围没有取得一致性的意见,接下去辩论也没有意思。

    商洛宇听了摇了摇头,其实一件事情的看法有了公歧,在同一时间和空间内有不同的社会意识,不同的社会意识对同一事物的看法存有差异,没有一条法律能统一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模式。

    而既然没有办法统一所有社会成员的社会意识,你又怎么证明你的观点才是正确的呢。

    是一个伪命题,举个例子说,比如三哥,把压迫人民的意思写在纸上,也叫法。比如,给他姑父施犬刑的意思,也是法。在这个范围里,你能说谁的社会意识才是符合时代呢。

    有些法律,当时出台时是有它的时代背景的,比如劳教制度,比如黄一曦开头所说的计划生育政策,再比如他和黄一曦所讨论的《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每个特别伤害个人权利的方法出台,在短时间内都能解决一些看上去迫在眉睫的问题,是暂时有效的。

    两队人马经过一翻厮杀,等到有人喊停的时候看了一下时间,本以为就一会儿功夫,没想到已经到了中午一点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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