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审判长说道:“好,原告对争议焦点无异议无补充,被告呢?”
被告本人对着话筒说道:“被告对争议焦点没有异议,没有补充。”
审判长说道:“好的,接下来先由原告对三个争议焦点一并举证。”
我点点头,对着身前的话筒说道:“原告在起诉的时候提供了一组证据,今天当庭再提交一组证据,请问审判长是否需要我宣读。”
每个法官都有不同的庭审风格,有的法官庭前已经组织交换证据,或者已经阅卷,因此无需当事人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宣读。有的法官因为太忙,没有提前看案卷,需要当庭看证据,会故意让当事人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宣读的时候自己可以顺便仔细看看证据。
有的时候有代表、委员、学生或者记者旁听,法官也会让当事人等宣读证据,这样大家能更直观了解案情。
关于争议焦点举证,有的法官喜欢要求当事人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一个一个焦点分开举证,有的喜欢要求一并举证,当然这也和案件特点有关,如果有的案件争议焦点分为程序性焦点和事实性焦点,一般都是要分开举证的,比如先解决管辖或者诉讼时效的程序性问题,再解决案件事实和法律争议问题。而像今天这个案子,三个争议焦点都是实质性的焦点,一并举证更为便捷高效。
我们这边除了之前准备的病历、医疗费票据等证据之外,我通过和小丽一家反复确认核实,还增加了一份证据,要当庭出示。
当庭提交证据在很多情况下,在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眼里属于“证据突袭”,我个人不建议在非必要情况下搞证据突袭,这样法官可能会不高兴,也不符合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其诉求和主张负有及时提供证据的义务。若当事人不遵守举证期限规定,故意延期举证,甚至当庭搞“证据突袭”,不仅会增加对方当事人诉讼成本,还会影响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损害法律的权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在此提醒大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切莫“太任性”,依法行使权利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没办法,我当庭提交的这份重要的证据是我前天去小丽家才得到的,小丽的父亲居然一直都没想到这个证据可能会起到关键作用,提都没跟我提过,还是我通过聊天问出来的。
果然,审判长听到我要当庭提交证据,眉头一皱,说道:“为什么有证据今天开庭才提交,你作为律师难道不知道证据规则吗?请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因此按照前述规定,我应该在收到受理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原告的所有证据,而今天提交,远远超过了十五天。
我陪着笑脸说道:“不好意思审判长,因为这些证据昨天才拿到,实在不好意思给您添麻烦了。”
审判长说道:“被告,原告今天有新的证据提交,你方是否需要质证期。”
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证据送达给被告要给对方答辩期,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被告可以要求质证期,如果遇到法官一定要求当庭质证,被告可以对该证据举证期限提出异议并要求书记员记录。如果法官还是坚持要求质证,可以核实证据后慢慢质证。如果是原告在开庭前15天已经提交的证据,则应当质证。
好在被告估计也不想浪费时间改期开庭,她想了一下,很干脆地说道:“不需要,继续开庭。”
看来这个被告也是做足了功课,知道大概的庭审程序和一些法律常识。
不过大家看完我的故事,虽然离完结还早,但是哪怕成不了法师,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孩子,能忽悠一下外行,还是有很大可能的。再但是,看盗版的可就不一定了(狗头表情)。
审判长点点头,分别和两名陪审员耳语几句,说道:“鉴于原告逾期提交证据,虽然有一定理由,但是合议庭决定还是给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口头训诫一次!”
我转头瞪了一眼小丽的父亲,就是这个家伙害老子第一次独立出庭就被审判长训诫,还真是令人终身难忘呢!
接着我面对审判长陪着笑脸说道:“对不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保证今后注意,不给合议庭添麻烦。”
审判长点点头,说道:“接下来由原告举证,举证时请说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
“咳咳!”我清了清嗓子,看了一眼对我做出“加油”手势的唐瑜嫣和韦锦,对着放在身前桌面的证据目录念道:“证据一,原告本人的病历、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食用洋水仙中毒的事实及其本人的医疗费损失。证据二,原告的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证明原告的误工费损失。证据三,原告母亲的病历、医疗费票据,证明抢救费用损失。证据四,原告母亲的死亡证明,尸检报告,证明原告母亲食用洋水仙后死亡。证据五,原告母亲的丧葬费票据,证明丧葬费。证据六,原告亲友前来吊唁的部分飞机票、火车票、打车票,以及食宿费用票据,证明原告为此付出的前述费用。”
被告本人对着话筒说道:“被告对争议焦点没有异议,没有补充。”
审判长说道:“好的,接下来先由原告对三个争议焦点一并举证。”
我点点头,对着身前的话筒说道:“原告在起诉的时候提供了一组证据,今天当庭再提交一组证据,请问审判长是否需要我宣读。”
每个法官都有不同的庭审风格,有的法官庭前已经组织交换证据,或者已经阅卷,因此无需当事人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宣读。有的法官因为太忙,没有提前看案卷,需要当庭看证据,会故意让当事人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宣读的时候自己可以顺便仔细看看证据。
有的时候有代表、委员、学生或者记者旁听,法官也会让当事人等宣读证据,这样大家能更直观了解案情。
关于争议焦点举证,有的法官喜欢要求当事人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一个一个焦点分开举证,有的喜欢要求一并举证,当然这也和案件特点有关,如果有的案件争议焦点分为程序性焦点和事实性焦点,一般都是要分开举证的,比如先解决管辖或者诉讼时效的程序性问题,再解决案件事实和法律争议问题。而像今天这个案子,三个争议焦点都是实质性的焦点,一并举证更为便捷高效。
我们这边除了之前准备的病历、医疗费票据等证据之外,我通过和小丽一家反复确认核实,还增加了一份证据,要当庭出示。
当庭提交证据在很多情况下,在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眼里属于“证据突袭”,我个人不建议在非必要情况下搞证据突袭,这样法官可能会不高兴,也不符合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其诉求和主张负有及时提供证据的义务。若当事人不遵守举证期限规定,故意延期举证,甚至当庭搞“证据突袭”,不仅会增加对方当事人诉讼成本,还会影响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损害法律的权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在此提醒大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切莫“太任性”,依法行使权利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没办法,我当庭提交的这份重要的证据是我前天去小丽家才得到的,小丽的父亲居然一直都没想到这个证据可能会起到关键作用,提都没跟我提过,还是我通过聊天问出来的。
果然,审判长听到我要当庭提交证据,眉头一皱,说道:“为什么有证据今天开庭才提交,你作为律师难道不知道证据规则吗?请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因此按照前述规定,我应该在收到受理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原告的所有证据,而今天提交,远远超过了十五天。
我陪着笑脸说道:“不好意思审判长,因为这些证据昨天才拿到,实在不好意思给您添麻烦了。”
审判长说道:“被告,原告今天有新的证据提交,你方是否需要质证期。”
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证据送达给被告要给对方答辩期,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被告可以要求质证期,如果遇到法官一定要求当庭质证,被告可以对该证据举证期限提出异议并要求书记员记录。如果法官还是坚持要求质证,可以核实证据后慢慢质证。如果是原告在开庭前15天已经提交的证据,则应当质证。
好在被告估计也不想浪费时间改期开庭,她想了一下,很干脆地说道:“不需要,继续开庭。”
看来这个被告也是做足了功课,知道大概的庭审程序和一些法律常识。
不过大家看完我的故事,虽然离完结还早,但是哪怕成不了法师,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孩子,能忽悠一下外行,还是有很大可能的。再但是,看盗版的可就不一定了(狗头表情)。
审判长点点头,分别和两名陪审员耳语几句,说道:“鉴于原告逾期提交证据,虽然有一定理由,但是合议庭决定还是给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口头训诫一次!”
我转头瞪了一眼小丽的父亲,就是这个家伙害老子第一次独立出庭就被审判长训诫,还真是令人终身难忘呢!
接着我面对审判长陪着笑脸说道:“对不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保证今后注意,不给合议庭添麻烦。”
审判长点点头,说道:“接下来由原告举证,举证时请说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
“咳咳!”我清了清嗓子,看了一眼对我做出“加油”手势的唐瑜嫣和韦锦,对着放在身前桌面的证据目录念道:“证据一,原告本人的病历、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食用洋水仙中毒的事实及其本人的医疗费损失。证据二,原告的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证明原告的误工费损失。证据三,原告母亲的病历、医疗费票据,证明抢救费用损失。证据四,原告母亲的死亡证明,尸检报告,证明原告母亲食用洋水仙后死亡。证据五,原告母亲的丧葬费票据,证明丧葬费。证据六,原告亲友前来吊唁的部分飞机票、火车票、打车票,以及食宿费用票据,证明原告为此付出的前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