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章美好岁月之取缔私校【二】
我作为当事人,同时作为教育教学的管理者,针对当时出现的乱象,在深刻检讨我们工作的失误的同时,尤其是对那些以收费作为对于学生评价标准的老师给与了严肃的批评,并且责成他们把那些因此而辍学的学生请回来,为此我们还组织专门的力量,借用乡镇广播电视,动用彩车在全镇范围内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以及民办教育应该具备的条件和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否责凡是不符合条件的私校都是非法的,必须予以坚决取缔,与此同时,我们迅速先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了非法私校有蔓延之势,为规范办学市场,打击非法办学,县人大、县政府办公室,让教育局采取拉网式排查的形式对辖区内无证办学进行综合整治,发现有许多私人办学点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管理,各方面均达不到标准和要求,多数学校办学场地简陋、教学设备破损、教学管理混乱、部分教师没有任职资格,导致教学质量较差,不但耽误学生的有效时间,而且存在许多安全隐患,严重危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家长的利益,因此必须坚决取缔。并将已排查出的非法办教育机构予以公告,要求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停止办学,并摘下牌匾。10日后教育局将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对没有停止办学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在为孩子选**办学校时,一定要考察是否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县公安局,法院成立了专门取缔非法办学的专案领导小组,县人大主任亲自任组长,公安局的一个副局长和县法院的一个副院长任副组长,并依照程序首先发取缔非法办学的专项治理的通知,并且送达关于xxx因非法办学违反了,《教育法实施条例》1、3、4之规定,限定于7日内取缔
的传票。
关于清理取缔
非法办学机构(班)专项治理的通知
 ;
各区、乡镇联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违规办学行为,经县政府同意,县教育局联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县非法办学机构(班)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审批和管理,加大查处非法、违规办学行为力度
依据《教育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在依法审批办学机构的同时,对民办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有下列行为的,由教育、行政执法、公安及工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越其审批范围招收学员的;
3.利用危房作校舍(教学用房)或者教育设施不安全,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4.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简章),办学机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5.擅自在居民区内自有住宅或租用住宅举办各类非法办学机构的;
6.在职教师举办非法补习班或参与各种有偿补课的;
7.在查处行动中,妨碍执行公务的。
 ; ; ;上述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二、严格办学广告(简章)审查备案,规范招生宣传行为
 ; ; ;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发布招生广告(简章)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办学机构发布招生广告(简章),须报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办学机构发布招生广告(简章),须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有下列行为的,由教育、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分别依法给予查处:
1.凡未持有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办学机构(班),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的;
2.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办学机构(班),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的;
3.擅自在街道、路边等影响市容的地方张贴小广告,摆摊设点招生,设置各种招生条幅及散发招生宣传单的。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务将专项治理工作抓出成效
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要集中人力,抓好对非法办学机构(班)的专项治理,务必取得成效。市有关部门将对各区、县(市)的专项治理进行检查督导。
1.要进一步提高对非法办学机构(班)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为教育发展创造优良环境的高度给予应有的重视,增强抓好专项治理工作的自觉性。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市教育局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会同其他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做好本辖区内非法办学机构(班)的专项治理工作。市里将定期抽查各区、县(市)的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地区和有关部门,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为了做好此项工作,市里专门成立了市联合开展清理取缔非法办学机构(班)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3.各区、县(市)要根据市里统一要求,成立相应的机构,及时摸清底数,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得力人员开展工作。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的工作责任制,使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得到落实。
4.各区、县(市)在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一要坚持正确引导,二要注意做好相关学生的安置及善后工作。
我作为当事人,同时作为教育教学的管理者,针对当时出现的乱象,在深刻检讨我们工作的失误的同时,尤其是对那些以收费作为对于学生评价标准的老师给与了严肃的批评,并且责成他们把那些因此而辍学的学生请回来,为此我们还组织专门的力量,借用乡镇广播电视,动用彩车在全镇范围内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以及民办教育应该具备的条件和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否责凡是不符合条件的私校都是非法的,必须予以坚决取缔,与此同时,我们迅速先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了非法私校有蔓延之势,为规范办学市场,打击非法办学,县人大、县政府办公室,让教育局采取拉网式排查的形式对辖区内无证办学进行综合整治,发现有许多私人办学点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管理,各方面均达不到标准和要求,多数学校办学场地简陋、教学设备破损、教学管理混乱、部分教师没有任职资格,导致教学质量较差,不但耽误学生的有效时间,而且存在许多安全隐患,严重危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家长的利益,因此必须坚决取缔。并将已排查出的非法办教育机构予以公告,要求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停止办学,并摘下牌匾。10日后教育局将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对没有停止办学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在为孩子选**办学校时,一定要考察是否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县公安局,法院成立了专门取缔非法办学的专案领导小组,县人大主任亲自任组长,公安局的一个副局长和县法院的一个副院长任副组长,并依照程序首先发取缔非法办学的专项治理的通知,并且送达关于xxx因非法办学违反了,《教育法实施条例》1、3、4之规定,限定于7日内取缔
的传票。
关于清理取缔
非法办学机构(班)专项治理的通知
 ;
各区、乡镇联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违规办学行为,经县政府同意,县教育局联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县非法办学机构(班)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审批和管理,加大查处非法、违规办学行为力度
依据《教育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在依法审批办学机构的同时,对民办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有下列行为的,由教育、行政执法、公安及工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越其审批范围招收学员的;
3.利用危房作校舍(教学用房)或者教育设施不安全,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4.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简章),办学机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5.擅自在居民区内自有住宅或租用住宅举办各类非法办学机构的;
6.在职教师举办非法补习班或参与各种有偿补课的;
7.在查处行动中,妨碍执行公务的。
 ; ; ;上述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二、严格办学广告(简章)审查备案,规范招生宣传行为
 ; ; ;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发布招生广告(简章)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办学机构发布招生广告(简章),须报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办学机构发布招生广告(简章),须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有下列行为的,由教育、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分别依法给予查处:
1.凡未持有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办学机构(班),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的;
2.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办学机构(班),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的;
3.擅自在街道、路边等影响市容的地方张贴小广告,摆摊设点招生,设置各种招生条幅及散发招生宣传单的。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务将专项治理工作抓出成效
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要集中人力,抓好对非法办学机构(班)的专项治理,务必取得成效。市有关部门将对各区、县(市)的专项治理进行检查督导。
1.要进一步提高对非法办学机构(班)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为教育发展创造优良环境的高度给予应有的重视,增强抓好专项治理工作的自觉性。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市教育局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会同其他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做好本辖区内非法办学机构(班)的专项治理工作。市里将定期抽查各区、县(市)的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地区和有关部门,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为了做好此项工作,市里专门成立了市联合开展清理取缔非法办学机构(班)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3.各区、县(市)要根据市里统一要求,成立相应的机构,及时摸清底数,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得力人员开展工作。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的工作责任制,使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得到落实。
4.各区、县(市)在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一要坚持正确引导,二要注意做好相关学生的安置及善后工作。